第九条 制定司法解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
(二)调查研究并起草司法解释意见稿;
(三)论证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司法解释审议稿;
(四)提交分管副检察长审查,报请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五)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
(六)核稿;
(七)签署发布;
(八)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制定司法解释,应当立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包括: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关于制定司法解释的决定、要求;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关于制定司法解释的批示;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四)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请示、报告或者建议;
(五)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提案;
(六)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其他情形。 4/7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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