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瞭望(通讯员 艾克拜尔·艾斯喀尔)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中,当死亡原因难以查明时,保险公司是否理赔?这起案件不但充分维护了普通劳动者的权益,也为同类保险理赔纠纷的裁判提供了清晰指引。
【案情回顾】
护林员阿某与某乡政府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管护协议,负责守护家乡的林业资源。为给这份户外工作增添保障,阿某自费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理赔金额合计50,000元。
2023年11月6日,阿某在上班时不慎摔倒,突发脑干出血,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仍于次日不幸离世。阿某家人悲痛之余,拿着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阿某的高血压等基础疾病是死亡主因,摔倒仅为诱因,不符合“意外伤害”的赔付条件。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无果,最终阿某的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案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条款,“意外伤害”指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致身体伤害。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确定阿某死亡原因是因意外摔倒还是自身疾病复发所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因此法院酌定保险公司承担50%的保险责任。阿某身故未指定受益人,其继承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理赔额为50000元,保险公司应承担250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的认定。根据保险条款,意外伤害需满足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四个要件。本案中,护林员阿某在工作期间摔倒后身故,现有证据无法区分摔倒与自身疾病对死亡结果的作用力大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损失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酌情确定保险人赔付比例。
在此提醒广大投保人,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责任作出合理界定,不能简单以疾病因素拒赔。同时,户外作业等高危岗位人员,可根据工作性质合理配置保险,为自身及家人增添保障,发生理赔纠纷时,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 责任编辑: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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