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瞭望(通讯员 马力比亚·买买提)“饮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绝非一句口头标语,而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漠视法律,酒后仍驾车上路,最终被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被告人麦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撞上道路中央防护栏。执勤民警巡逻至事发路段,当场将其查获。
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mg/100ml,远超80mg/100ml,已达到醉驾认定标准,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单方交通事故,且血液酒精含量数值较高,具有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综合案件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一审判决送达后,被告人麦某不服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法官提示
酒精会严重麻痹驾驶人的判断力、反应力与操作能力,醉酒驾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一杯小酒看似平常,背后却可能引发刑事追责、事业尽毁、家庭破碎的沉重代价。全体驾驶人请时刻紧绷交通安全之弦,坚决抵制酒驾、醉驾行为。亲友聚会文明饮酒、不劝酒、不逼酒,酒后不驾车,选择代驾、打车、留宿等安全方式出行,守护自身与他人的生命安全。 责任编辑:建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