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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贪舌尖野味 收购售卖野生动物难逃刑责

时间:2026-08-05 15:10:01  来源:  作者:  阅读量:1
导读:“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不少群众误以为,只是收购、转手售卖野生动物,不算严重违法,殊不知这条野生动物地下交易链条中,收购者、销售者均是重要一环。近期,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多起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件,多名被告人因贪图小额利益触犯刑律,留下案底。

(通讯员 唐炜)“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不少群众误以为,只是收购、转手售卖野生动物,不算严重违法,殊不知这条野生动物地下交易链条中,收购者、销售者均是重要一环。近期,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多起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件,多名被告人因贪图小额利益触犯刑律,留下案底。

案情回顾:2014年,徐某甲开了一家无牌门店经营禽类生意,自2022年开始,开始经营野味生意。2025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以食用为目的,从张某某、刘某某、吕某、赵某某等人手中收购黄鼠狼、麻雀、刺猬、果子狸、斑鸠等野生动物,再由徐某乙或安排他人运输、销售给华容县境内的餐馆。徐某甲、徐某乙、张某某、刘某某、吕某、赵某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均超过1万元,情节严重,6人行为均构成犯罪并被判处刑罚。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对于“以食用为目的”,应当综合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特征,被查获的地点,加工、包装情况,以及可以证明来源、用途的标识、证明等证据作出认定。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食用为目的”:

(一)将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餐饮单位、饮食摊点、超市等场所作为食品销售或者运往上述场所的;

(二)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介绍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价值或者方法的;

(三)其他足以认定以食用为目的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野生动物身上极易携带多种病菌、寄生虫,食用野生动物存在巨大公共卫生风险。从法律层面,野生动物不存在“合法野味”,收购、贩卖野生动物看似一本万利,实则是一条通向牢狱之路的灰色链条。同时,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维持生态平衡,还可以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拒绝食用任何陆生野生动物,从身边做起,从你我做起,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食用野生动物,不购买、不收购野生鸟兽;餐饮经营者切勿收购野生动物招揽顾客;发现猎捕、交易野生动物行为,及时向公安、林业部门举报。生态无小事,守法是底线。切勿心存侥幸,为一时私利触碰法律红线,将会付出沉重代价!

责任编辑: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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