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喀什讯(通讯员 赛诺拜尔·阿布来提 赵曼)买房,无疑是人生中的重大事项。房产交易金额往往十分庞大,少则数十万,多则上百万,且交易流程极为繁杂。为确保购房过程安全、规范,多数人会选择借助房产中介。然而,个别不良中介却成了房屋交易途中的 “暗礁”,购房者稍有不慎,就可能赔上半生积蓄,最终落得房财两空的悲惨下场。近日,新疆喀什中院审结了一起性质特殊的房产中介诈骗案件。
案情回顾:黑心老板的 “空手套白狼” 戏码
被告人关某,身为喀什某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在2022年4月至6月期间,其经营的公司及个人背负了巨额债务。为骗取阿某、李某、吐某、蔡某等人支付的购房款与定金,关某故意向这四名被害人隐瞒自己并未获得待售房屋所有权人委托、手中并无房源这一关键事实,依旧与他们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阶段,关某先后骗取阿某、李某、吐某、蔡某共计1556712元的购房款与定金,随后将这些骗来的钱财肆意挥霍。
法院审理:让骗子无处遁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己开办的房产中介公司名义,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款项高达155万余元,并将骗得的钱财用于偿还债务、日常消费等挥霍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据此判处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同时责令关某退赔四名被害人共计1523712元。
宣判后,关某不服,提起上诉。喀什中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综合考量关某的犯罪情节、诈骗数额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认定其犯罪数额属于特别巨大,并无不妥之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官提醒:捂紧你的钱袋子
无论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在买卖交易过程中,务必选择正规的购房渠道。购房者要多方面深入了解房屋现状,仔细核查房产信息,切不可盲目轻信中介公司。付款环节尤其要慎重,切勿将房款交给中介公司代收。应在核实卖房人身份及房屋权属后,当面将款项付给卖房人。必要时,可将交易资金存入房管部门指定的专用监管账户,待房屋过户完成且查验无误后,再将资金转给卖房人,以此避免因中介的诈骗行为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责任编辑:曹军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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