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夏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不捕决定,挽救了三名失足少年,这样的结果源于该院进行的品行调查。
检察机关不能就案办案,还要考虑办案的社会效果。近日,在受理一起涉嫌抢劫案件时,该院承办人发现犯罪嫌疑人是三名未成年人,本着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该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充分运用派驻检察室扎根基层、群众基础好的优势,两个部门联合对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社会调查。通过调查,群众、老师、村委会工作人员普遍反映三个孩子平时表现较好,有礼貌、孝敬父母,对于三个孩子抢劫表示非常的不理解。同时发现,三个孩子的家庭比较健全,家长都是比较老实本分的农民,对孩子有管教能力,村委会也表示愿意对三个孩子进行帮教。根据调查结果,该院依法对三个孩子做出了不捕决定,给误入歧途的少年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为了对涉罪未成年人有一个全面、客观的了解,确保作出最正确的决定,严格执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规定,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夏津检察院坚持在审查逮捕阶段,对每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深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社区、村庄,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日常表现、受教育情况、家庭状况、社会帮教条件进行调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客观性。截止目前,共对5名未成年犯罪嫌疑开展了社会调查,为分析犯罪原因,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采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可能性以及今后的社会帮教和犯罪预防提供了有效参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讯员 刘奎芬 王悦)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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