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经凤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近日潘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2023年5月,潘某某在得知提供银行信用卡给他人使用可获得好处费的消息后,将其身份证提供给对方在网上申请办理得银行信用卡。同月29日潘某某到银行将该信用卡激活,后在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信用卡提供给对方使用。经统计,2023年5月29日至30日潘某某名下四川天府银行信用卡共过账128万余元,经查实有49.7万余元为电信网络诈骗资金。2023年6月1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近年来,一些人被不法分子利诱,妄想不劳而获,幻想着租借银行账户就能躺着赚钱的“好事”,殊不知就触犯法律。办案检察官提醒,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却还心存侥幸,提供银行账户参与诈骗活动,必将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凤山县人民检察院 商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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