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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车问题闹纠纷 致人轻伤赔偿6839.21元

时间:2015-11-02 16:10:04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张庆元 齐梦程
导读:父子俩与辉某因挪车问题发生争执,双方都不能冷静处理,互相殴打,结果导致父子俩轻伤,后经哈密市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辉某赔偿父子俩6839.21元。

   父子俩与辉某因挪车问题发生争执,双方都不能冷静处理,互相殴打,结果导致父子俩轻伤,后经哈密市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辉某赔偿父子俩6839.21元。

  案件审理查明:原告重甲、重乙系父子关系。2014年10月7日,在宝丰市场,重甲、重乙因挪车问题与被告辉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殴打,随后重甲从其车内拿出铁棍继续参与到双方的殴打中,被告辉某抢过原告重甲的铁棍扔出击打原告方,重甲、重乙、辉某双方打架的行为导致原告庞甲、重乙受伤。被告辉某在公安笔录中陈述在场的还有其妻子刘某、其对面店铺的两名店主及其两名客户。重甲受伤后,当天在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脑震荡;2、头皮裂伤;3、头皮血肿;4、面部挫伤;5、口唇挫伤;6、右手擦伤;7、+1牙震荡;8、+2牙脱位、根折。住院治疗7天,产生医疗费5419.1元。原告重乙受伤后,当天在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脑震荡;2、头皮裂伤;3、头皮血肿;4、面部擦伤。住院治疗7天,产生医疗费5970.52元。经哈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原告庞甲国、庞乙的损伤均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重甲、重乙与被告辉某因挪车问题发生口角后,均不能冷静处理,互相殴打,致原告重甲、重乙受伤。原、被告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重甲、重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辉某的侵权责任,辉某对两原告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重甲的各项损失认定合计6650.3元,辉某承担50%赔偿责任即3197.05元;对原告重乙的各项损失认定合计7284.3元,辉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3642.16元。(通讯员 张庆元 齐梦程)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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