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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琐事纠纷致人轻伤 赔偿6462.02元

时间:2015-09-17 11:48:12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张庆元 齐梦程
导读: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可是邵某和哈某、秦某因为邻里间一点小矛盾就不计后果大打出手,结果害人害己。近日,哈密市法院判决被告哈某、秦某赔偿原告邵某各项损失的70%计6462.02元。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可是邵某和哈某、秦某因为邻里间一点小矛盾就不计后果大打出手,结果害人害己。近日,哈密市法院判决被告哈某、秦某赔偿原告邵某各项损失的70%计6462.02元。

  案件情况调查:被告哈某与被告秦某是母女关系。2014年5月9日10点左右,在哈密市青年北路振华菜市场二期东门,原告邵某与被告哈某、秦某因多年家庭纠纷发生口角后,互相殴打,双方受伤较轻微。原告邵某受伤后,于当天在红星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脑震荡;2、头部浅表损伤;3、鼻部浅表损伤;4、颈部浅表损伤;5、左胸部浅表损伤;6、双侧肩部浅表损失;7、左上臂浅表损失;8、左髋部浅表损伤,住院治疗11天,产生医疗费5504.46元。经鉴定,原告邵某的损伤构不成轻微伤。

  案件审理结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邵某与被告哈某、秦某因多年家庭纠纷发生口角后,均不能冷静处理,互相殴打。原、被告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该案中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哈某、秦某应对原告邵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邵某的损失,认定医疗费为5833.26元,伙食补助费为275元,护理费为550元,交通费100元,病历复印费25.2元,以上损失合计9231.46元。综上依法判决被告哈某、被告秦某赔偿原告邵某各项损失的70%计6462.02元。(通讯员 张庆元 齐梦程)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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