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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酒醉身亡 同桌担责赔偿

时间:2014-05-19 16:48:40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丁传胜 周志军
导读:朋友相聚,共饮一杯本是人之常情、人生乐事,可是有人酒醉,同饮者未负起照顾义务,造成醉者意外身亡,就要承担责任。日前,在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就发生了一起朋友聚餐,因席间饮酒过度,造成离席后出现一人因过量饮酒不慎跌倒受伤死亡的事故。

    朋友相聚,共饮一杯本是人之常情、人生乐事,可是有人酒醉,同饮者未负起照顾义务,造成醉者意外身亡,就要承担责任。日前,在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就发生了一起朋友聚餐,因席间饮酒过度,造成离席后出现一人因过量饮酒不慎跌倒受伤死亡的事故。

  2014年5月11日中午,城关镇河口村村民宋某自带酒水邀请胡某、尹某、黄某、方某、文某某到街道一饭馆聚餐,席间6人猜拳行令,推杯换盏,共同喝了3瓶白酒。饭后各自回家,其中一胡某村民因酒醉,在回家途中骑自行车时不慎跌倒掉入水沟,致头部受伤,后被他人发现及时报警,拨打120,令人遗憾的是,在被送往医院抢救的路上死亡。经法医鉴定,胡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高达218mg/100ml,属因酒过量不慎跌倒受伤死亡。胡某的意外去世,给全家带来了无尽的悲伤。其妻子陈某怎么也想不明白,上午还活蹦乱跳的一个人,怎么说没就没了。遂要求同饮者宋某、尹某、黄某、方某、文某某共同赔偿损失15万余元。

  2014年5月12日宋某、尹某、黄某、方某、文某某与胡某亲属到马河口司法所要求调解。所经调查了解情况后认为:死者胡某与宋某、尹某、黄某、方某、文某某事发时均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过度饮酒损害健康甚至危及生命,死者胡某经常约请宋某、尹某、黄某、方某、文某某等人一起喝酒,作为朋友相聚本无不当,死者胡某应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酒量,但期间其自行喝酒过度,以致饮酒后意外死亡,死者胡某本人对其死亡存在较大的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宋某、尹某、黄某、方某、文某某作为死者的朋友,且经常一起饮酒,应当注意到饮酒后有可能发生危险,没有对其护送或通知其家人,没尽到提醒、劝告及照顾等义务,导致胡某饮酒后意外死亡的严重后果,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在主观上对胡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马河口司法所依法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共同饮酒人对胡某饮酒后意外死亡,宋某、尹某、黄某、方某、文某某五人共同给付死者胡立春亲属8万元补偿。(通讯员 丁传胜 周志军 张德俊)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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