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人员查询法 视 频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界视野 > 司法

东营垦利区司法局打造“复议+调解”案前化解模式

时间:2020-08-11 11:25:14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李智超
导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为进一步规范复议程序,多渠道多手段多方法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纠纷功能,奋力实现法润垦利和谐垦利的目标,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司法局创新复议工作模式,着力突出社会实效,探索打造“复议+调解”的案前纠纷化解机制,按照流程开展纠纷化解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超)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为进一步规范复议程序,多渠道多手段多方法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纠纷功能,奋力实现法润垦利和谐垦利的目标,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司法局创新复议工作模式,着力突出社会实效,探索打造“复议+调解”的案前纠纷化解机制,按照流程开展纠纷化解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明确案件范围。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决定立案前,对以下三类案件可以进行案前化解:一是争议不大的;二是事实清楚的;三是案件法律关系可以准确把握的。行政复议机构立案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解释、调解、督促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等措施化解行政争议。

  其次,自愿主动结合。行政复议机构严格遵循自愿、合法、及时、便民的原则进行案前化解,申请人自愿要求调解或者复议机构认为具有调解可能性的,复议机构立案人员应当进行案前调解。若其中涉及民事争议的,可以将有关材料移送区人民调解中心,由区人民调解中心进行案件分流。若案前调解未能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办理,不得影响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

  全力促成调解。案件化解前,行政复议机构立案人员应全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根据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在符合情理与法理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当事人自行提出调解方案的,应当通知备案审查室工作人员,对调解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召开内部集体讨论会,确保研究通过的调解方案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2754号
京ICP备1003951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7124号
监督电话:010-57027107   57127127
总编邮箱:zgfzz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