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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后“闪离” 彩礼需要返还吗

时间:2024-04-25 14:07:59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古丽排热扎提·托合提
导读:近日,新疆英吉沙县人民法院萨罕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涉彩礼纠纷案件。

  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古丽排热扎提·托合提)近日,新疆英吉沙县人民法院萨罕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涉彩礼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努某与麦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23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仪式,为缔结婚姻,努某给麦某给付彩礼58000元,并购买了价值1万元的金首饰。

  结婚不到一个月,两人因家庭琐碎经常发生矛盾,而且麦某经常回娘家,虽然努某多次接麦某回家,麦某却一直待在娘家不肯回,努某认为麦某并非诚信想跟自己一起生活,遂努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退回彩礼。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经了解,双方结婚不到一个月便因各种矛盾一直分居,双方就婚后感情及彩礼返还纠纷发表了各自意见。法官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及法律法规,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反复的劝说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麦某返还努某彩礼款17000元。

  法官提醒

  婚姻绝非儿戏,婚姻关系和谐长久的关键是双方性格相投,感情相依,遇到问题要及时沟通,有心结及时化解,不要因为对婚姻过于美好的憧憬作出盲目选择,这样是对自己与他人的不负责,也是对双方家庭的不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关注了解

  2024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该规定就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予以规范,引导人们正确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到“礼”。

  一、遭遇借彩礼索取财物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离婚了,彩礼返还情形

  对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但是,在“闪婚”“闪离”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三、“分手”时还未登记结婚,彩礼应返还

  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应当根据相关实际情况和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四、“高额”彩礼认定

  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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