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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务和雇佣关系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探索

时间:2015-12-08 15:27:56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张灿
导读:个人劳务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规定的劳务关系中损害赔偿责任中,而雇佣关系则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主体雇主与雇员。本文主要围绕个人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在正常的活动中发生的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从概念定义、归责原则、减轻条件和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以利于法律实务的开展。

  四 侵权责任减轻条件和承担不同 

  (一) 雇主的减轻条件更加严格。在双方主体均为自然人的劳务关系中,由于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提供劳务的一方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提供劳务一方的自然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失,而接受劳务的一方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接受劳务的一方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所以,在雇佣关系中,只有在雇员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前提下,雇主才能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因此,雇主减轻责任的条件要严于双方主体均为自然人的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

  (二)造成第三人损伤,雇员承担的责任更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对于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只规定了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责任,并不涉及提供劳务的一方的责任;但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了在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情形下,雇员与雇主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雇员的责任也要重于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

  五 结语

  在实际审判中,如果不明确主体间的关系这个问题,一旦在工作过程中遭遇损害,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责任的承担就很难分清。如果没有认清主体间的法律关系,随意适用法律,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审判结果。所以首先要认定双方是雇佣关系,还是个人劳务关系,或者说是其他关系,然后按照过错责任的划分适用《侵权责任法》或者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求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参考书目】

  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5月版

  2 唐德华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适用指南》 人民法院出版社

  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

  4 曹少荣 《Electric Safety Technology》 2011年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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