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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务和雇佣关系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探索

时间:2015-12-08 15:27:56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张灿
导读:个人劳务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规定的劳务关系中损害赔偿责任中,而雇佣关系则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主体雇主与雇员。本文主要围绕个人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在正常的活动中发生的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从概念定义、归责原则、减轻条件和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以利于法律实务的开展。

  摘要:个人劳务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规定的劳务关系中损害赔偿责任中,而雇佣关系则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主体雇主与雇员。本文主要围绕个人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在正常的活动中发生的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从概念定义、归责原则、减轻条件和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以利于法律实务的开展。

  关键词 个人劳务 雇佣关系 赔偿责任 差异

  一 法律实务中的现状和问题

  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私人企业、个体工商户总量大幅增加,随之而来造成提供劳务的人员人身受伤害的事故呈几何态势增长,产生很多现实而复杂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法治国家既要保护弱势群体被侵权人,也要保护接受劳务的人和雇主的合法合理的利益,但是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性质不同,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将大相径庭,所以必须区分清楚,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把握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一) 典型的工种行业,事故发生率较高。例如:建筑业的生产活动危险性大,不安全因素多,每年因工死亡人数仅次于矿难,居全国各行业第二位。2004年起我国强制实行建筑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了 建筑市场的准入控制,并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检查力度,但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从目前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来看,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无法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如何化解因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责任,如何用法律来维护弱者的正当合法的利益,减轻因安全事故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是我们不得不面对和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 私人企业从业人员作业安全问题突出。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私人企业发展很快,对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私人企业从业人员的人身伤害问题十分严重,人身伤亡事故不断,不但威胁从业人员的人身健康,还危害其家庭,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特别是乡镇的个体单位、私人企业等用人单位利用廉价的人力生财,甚至以损害从业 人员身心健康为代价谋取财富,致使一些从业人员受到伤害,职业病发生率高,人身伤亡事故不断。有些私人企业主缺乏安全意识,安全设施投入不够; 缺乏企业管理经验,安全管理无章可循。有些业主在即得利益的驱动下,对监察部门的整改意见置若惘闻,在损害赔偿时,故意混淆双方之间的关系,逃避或者减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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