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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犯罪定罪中的实务问题及完善

时间:2015-09-16 11:31:18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高进 贾红梅
导读:随着我国打击传统毒品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强,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犯罪开始下降,冰毒、麻果、K粉、摇头丸等所谓“二十一世纪毒品”开始上升,给本来就错综复杂的禁毒、戒毒工作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因此,探讨新型毒品犯罪问题,对于预防毒品犯罪、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要解决新型毒品犯罪定罪证据单一的缺陷,应当拓宽证据种类,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强化司法鉴定。

  办理传统毒品案件“突破口供就是侦破案件”,但在新型毒品案件中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零口供”、“翻供”现象,显然仅靠“口供”作为定罪证据已不能适应日益猖獗的新型毒品犯罪。根据证据规则,痕迹鉴定的证明力大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因此必须强化痕迹鉴定在新型毒品案件中的定罪证据效力。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鉴定主要包括指纹鉴定、笔迹鉴定等。

  指纹鉴定就是利用人类指纹具备稳定性和独特性的生理特征,将指纹作为指证被告人涉嫌毒品犯罪最直接、最有利的证据。对于定罪证据相对单薄的新型毒品案件,毒品包装袋上、毒品包装物里、制毒设备上等与毒品有关的物证上被告人的指纹无疑就像是在毒品上“刻上”了被告人的名字。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被告人的笔迹,从而印证毒品犯罪事实。[5]如制作毒品时书写的化学配方、贩卖毒品时的记账清单以及运输毒品时的邮包签名等,都可以通过笔迹鉴定查清是否被告人所为。

  第二、增加监听资料。

  由于新型毒品犯罪行为的秘密性特性,证据的单一性特点,侦查人员能够搜集到案的证据相对薄弱,故采取监听手段获取被告人的通话内容作为证据指证犯罪就显得尤为重要。监听手段获取的毒品嫌疑人的通话内容不仅能使许多毒品案件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大大增加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能力,而且能够帮助司法机关解决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的难题,彻底扭转毒品犯罪取证难的被动局面。因此,对于毒品犯罪采取特殊的监听手段是必须的。[6]但是监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新刑诉法实施以前有关法律法规一直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司法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处于尴尬境地。如:侦查人员明明是通过监听获取毒品犯罪线索,但在破案经过中却只能含糊说明“经有关部门侦查获悉...”;公诉人员在庭审阶段亦无法将监听资料作为定罪证据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审判人员若要采信监听资料所载内容,则要亲自到侦查部门听监听资料录音,形成“内心确信”。

  随着新型毒品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监听资料正好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侦查人员可根据监听了解毒品嫌疑人已有的活动情况及活动意图,准确锁定侦查范围,迅速把握侦查方向,有利于侦查人员第一时间发现毒品犯罪活动,及时做好布控、守候。另外由于监听内容更直接、更真实,相当于“毒品犯罪场景再现”,故将监听资料作为证据更具有可信度。监听资料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得到体现。现在,新刑诉法从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得监听资料终于可以“堂堂正正”的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探索特情作证。

  特情侦查 ,国外又称之为诱惑侦查、刺激侦查或者卧底侦查。[7]作为侦破毒品犯罪案件的两种特殊侦查手段“监听”和“特情”在我国早已为侦查实践所采用。司法实践中,新型毒品犯罪的线索来源大部分来自于监听资料和特情情报。监听资料已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特情情报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在我国法律上仍是空白。

  2008年12月最高法在《座谈会纪要》第六条对“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问题”作了专项规定。首先肯定了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从而确认了特情情报的定罪证据效力;其次规定“特情犯意引诱”和“特情数量引诱”在毒品犯罪量刑时一般采取从轻处罚原则,如果涉及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更要留有余地,又确认了特情情报的量刑证据效力。上述规定虽然认可了特情情报的证据效力,但将特情情报还停留在仅仅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在定罪量刑中予以参考,没有像监听资料那样彻底转变为合法证据予以适用。

  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线人”、“卧底”可以作为证人出庭指证犯罪分子,还允许将“线人笔记”“卧底台账”作为书证在庭审中出示。这种诉讼行为实际上就是“特情作证”。由于我国现阶段对特情保护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无法确保特情在作证后“全身而退”,故现阶段照搬英美法系国家的上述做法亦不可取。但将特情情报作为定罪的合法证据和监听资料一样是大势所趋,笔者现将该问题提出来,望共同探讨特情作证的良策。鉴于我国特情不敢公开其真实姓名、不敢显露其真实相貌的现状,笔者建议可否以“录音”形式将特情作证的证言予以固定,并由侦查人员、特情本人及见证人签字或按手印认可,操作规程可以参照同步录音录像。当然这一举措是否可行,还待进一步研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高 进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员 贾红梅)

  参考文献:

  [1]:调研文章《宁波市新型毒品吸食人群现状》;

  [2]:浙江在线2010年6月22日讯《新型毒品问题调查》;

  [3]:《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毒品犯罪案件数据分析》

  [4]: 高贵君《毒品犯罪审判理论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7月第一版,第181页。

  [5]:李文著《笔迹鉴定学》

  [6]:黄灿、徐小菲《论监听资料在毒品犯罪中的证据效力》;

  [7]:游伟,谢锡美《论犯罪特情侦查及制度设计》,《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05期;特情:是刑事或国安侦查工作中运用的一种非专业侦查力量,可以为侦查人员及时的反映一些侦查工作需要的信息,及违法犯罪人员的内部信息,以方便侦查人员侦查破案。特情一般是志愿者,利用自己的背景、关系、身份、技能等执行指派的任务,与港台的“线人”有些类似。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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