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中定罪证据的缺陷及完善
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中往往秘密单线联系方式的进行,双方都是自愿交易,其定罪证据中,一般存在没有普通犯罪意义上的被害人、证人相对较少、毒品犯罪证据单一、犯罪现场很少留下其他痕迹等缺陷。
下面,笔者根据新型毒品案件定罪证据特征,针对其缺陷,结合工作实践摸索出的经验,谈谈如何完善新型毒品案件的定罪证据:
1、巩固被告口供。由于毒品犯罪没有普通犯罪意义上的被害人,又因其秘密性很少有“目击证人”,故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显得尤为重要。也正是基于这点考虑,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的口供要求稍低于其他刑事犯罪,即只要被告人曾经有过有罪供述,且能完全排除刑讯逼供、诱供的可能性,即使被告人后来翻供,也可将其前期的有罪供述作为定罪的主要证据。因此,必须把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时机,及时固定其口供,防止因制作讯问笔录的疏漏造成被告人翻供“有理”导致案件“流产”。笔者认为在制作讯问笔录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当被告人用一些俗称例如“黄油”、“果子”“沙”称谓毒品时,一定要在后面注明是毒品,最好注明具体的毒品种类,如上述“黄油”即冰,“果子”即麻果,“沙”即K粉,防止被告人后期辩称不知道是毒品。第二、在笔录结束时要固定口供的合法性,及时讯问“是否对你有刑讯逼供、诱供的行为?”,防止被告人以刑讯逼供为由进行翻供。第三、在被告人供罪的情况下,要多制作几份有罪笔录,而不是草草的用“以前交代的是否属实?”简单的问话收场。
2、补充证人证言。毒品案件中的证人相对较少,实际上是指能够直接指证毒品犯罪过程的证人较少。实际上任一种毒品犯罪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间接证人,他们的证言可以用来驳斥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对毒品犯罪过程进行佐证,对定罪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笔者办理的被告人杨某制造毒品一案,就是物业管理人员发现杨玉武几个月内用电量大幅增长,加上杨玉武曾有吸毒史,遂向派出所举报而侦破此案。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毒品案件不是没有证人,而是我们没有拓宽思路,尽可能的补充证人证言。笔者认为针对不同的毒品犯罪行为应采取不同的补充方法:①在运输毒品罪中,毒品运输者一般是借用、租用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我们则可以将车主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司机、乘客、清洁工等人员作为证人进行取证,进一步查实借车、租车、上车前的车况(无毒品),从而证实查获的毒品系被告人所有或者携带;②在贩卖毒品罪中,除了买家与卖家外,很难找到目击证人,此时可以让抓获被告人的公安人员作为证人作证,详细描述被告人被抓前后的监控过程,印证贩卖毒品的交易情节;③在制造毒品罪中,上述案例已说明了可以让物业管理人员、房东就被告人的不正常现象作证。
3、拓宽证据种类。以前,传统毒品犯罪毒品数量小,行为模式单一,仅靠被告人有罪供述及毒品、毒资等证据即可以认定;现在,新型毒品犯罪毒品数量大,行为模式复杂,而且被告人规避法律的方式层出不穷,仅靠被告人有罪供述及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能有效定罪。故完善新型毒品犯罪的定罪证据迫在眉睫。 3/4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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