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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龙华镇两家超市售过期食品 食药监局称事太小

时间:2017-09-28 13:45:51  来源:食安舆情  作者:
导读:2013年《食品安全法》启动修订,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3年《食品安全法》启动修订,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也被史称最严厉的《食品安全法》。

  2016年1月28日,总书记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明确提出,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之责。近年来,各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人民群众热切期盼吃得更放心、吃得更健康。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党政同责、标本兼治,加强统筹协调,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和制度,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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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本报接到群众反映,河北省景县龙华镇有多家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老百姓的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保障。

  为了一探究竟,本报人员驱车来到河北省景县龙华镇进行了摸排走访。首先,在政府街进入了一家名为《家家福购物》的商场,发现《土老帽》牌的豆制品辣条,生产日期是2016年8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期一个多星期,接着来到糕点展台,发现《小提拉米苏》糕点,包装上连生产日期都没有。

  随后,出了家家福超市西行,又来到了一家名为《华联超市》的商店,分别购买了一包《益菌多多》乳酸饮品,生产日期为2017年6月1日,保质期90天,和一根大海牌火腿,生产日期为2017年4月1日,保质期常温下150天,两种食品均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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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家超市如此销售过期食品,职能部门是否知情,又是如何监管的呢?本报人员来到景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龙华分局,将此情况向一位苏姓值班工作人员进行反映。当问及该职能部门是否会对超市例行排查,苏姓工作人员回答说:“由于现在工作多,人员少,肯定会遗漏的,至于这两家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事,我会马上上报主管领导,调查完再给回复。”

  几日后,当再次致电景县食药监龙华分局,苏姓工作人员电话回复说:这两家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属实,这些过期食品货值太小,事太小。我们已经将此情况上报至县局一位副局长,我们这里也有规定,如果罚款超过三千的话需要经过听证?

  食品安全无小事,也是百姓茶余饭后最关心的话题。做为食药监职能部门的苏姓工作人员称这种“事太小”的说辞另人感到不可思议!

  相关链接: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然而,从本报人员向当地食药监部门反应情况至今,已有将近一个月的时间,职能部门对这两家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是如何查处的呢?工作人员多次拨打景县和龙华镇两级监管部门的电话,不是对此事不知道,就是正在查处,难道景县食品和市场监督部门都是如此散漫的工作态度?是职能部门不作为,还是另有隐情?

  截至发稿也未得到景县食品和市场监督局的调查处理回复。本报将会对此事继续关注。(文/尹玉志 王乐)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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