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体内检出国家违禁药
6月7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对陈贺、闵黎直接经营的1个屠宰点及其控制的另外5个屠宰点进行了查处,现场查获未屠宰的生猪240余头及已屠宰的部分猪肉。
经检测,警方查获的这些生猪及猪肉中均含有国家禁止在食用农产品中使用的药物“沙丁胺醇”。
民警还从闵黎住处的冰箱内当场查获5瓶用“果粒橙”、“可口可乐”等塑料瓶装的红色液体。经鉴定,这些液体内同样含“沙丁胺醇”成分。
据了解,“沙丁胺醇”是一种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属我国农业部、卫生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在畜禽养殖中添加的药物,该药品食用过量对人体危害较大。
经查,涉案屠宰点的猪肉被销往武汉市江岸、江夏、武昌区等多个肉制品批发市场,而后流入市内各农贸市场的猪肉摊点。
在获悉该案线索后,武汉市检察院侦监处及时提前介入,与公安人员共同分析案情,提出侦查取证方向。
7月5日,案件移送武汉市检察院审查批捕。考虑到案情重大、证据庞杂、涉案人员众多,该院侦监处根据各犯罪窝点的特性,分成5个专案组进行办理。
经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本案有证据证实陈贺、闵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且两人违反国家规定,对他人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提供重要帮助,涉嫌非法经营,将两人批捕。
同时,检方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捕了另9名给生猪注射“沙丁胺醇”的屠宰场老板及主要实施者。
说法:
食品非法添加违禁药即构成犯罪
办案检察官介绍,今年5月3日,最高法与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该类行为,并不要求有危害后果的产生即构成犯罪。
据悉,陈贺等人生产销售有毒猪肉案是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武汉市检察院办理的首起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办案检察官同时指出,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一些无良商人为了一时利益,在行业“潜规则”的怂恿下,不惜损害百姓健康,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现今国家司法机关对食品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加大了从严从快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和决心,体现了国家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此类犯罪高发的势头将得到有效遏制。”办案检察官认为。(见习记者 刘志月 通讯员 周晶晶)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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