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被群众投诉两次并查实;给肉注水、注胶;经营过期变质食品……企业一旦沾上这些行为中的一条,都将进入“黑名单”,并向消费者、金融、进出口和旅游部门通报。
辽宁省有计划通过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来确保市民的餐桌安全,目前该制度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炉,实施进入倒计时阶段。
昨日辽宁省食安办针对此事透露: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将成为辽宁省内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最新监管手段。
省食安办表示,只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一旦被证实发生了不良行为记录,企业就将被列入“黑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而在今后的执法检查中,这些“黑名单”企业也将成为重点监督检查的对象。
除了通过新闻媒体定时给这些“黑名单”企业曝光,辽宁省食安办还计划与各级监管部门,对这些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每期最新的“黑名单”出炉,他们都将把名单向金融机构、进出口管理、旅游管理等部门进行通报。他们希望通过将企业信用与金融机构信贷、食品进出口、重大活动或旅游食品保障等政策挂钩等方式,教育这些食品企业,违规的成本非常高。
记者了解到,“黑名单”并不是终身制,期限原则上为1年(依法吊销许可证照的除外),以各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日期为准。
被列入“黑名单”十大标准
1 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一般群众投诉、举报且内容查实的;
2 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3 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4
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
注入其他物质的;
5 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6 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7
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
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8 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对人体造成重大危害的;
9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且负有法律责任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0 其他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视具体情形予以认定的。 责任编辑:guanliyua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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