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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可获国家赔偿

时间:2016-01-08 16:14:09  来源:网易  作者:
导读: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疑罪从挂”案件(也称为久拖未果案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如果不赔怎么办?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举证说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鲜铁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此次发布的不起诉国家赔偿不包括检方作出的相对不起诉的情形。

  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如果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相关机关不受理,该怎么办?

  《解释》明确了免责条款适用的举证责任承担。赔偿义务机关以公民存在故意虚伪供述、伪造其他有罪证据或自伤、自残等行为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主张不赔偿的机关应当举证说明。

  明确规定

  种特殊情形可申请国家赔偿

  一是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

  二是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是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是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是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

  七是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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