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
年满75周岁重残不能自理罪犯
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是特赦罪犯中的第三类。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体现了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的精神。
储槐植称,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法制史上一直贯彻“矜老恤幼”的精神。我国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此次将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在指导思想和操作思路与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这次是对正在服刑的符合特赦条件的老年罪犯全部适用,范围更广,从宽的力度更大。
需要注意的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选择关系,只满足其中一个或两个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6/11 首页 上一页 4 5 6 7 8 9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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