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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天的等待:一起故意伤害案的无罪之路

时间:2026-09-14 19:21:25  来源:  作者:  阅读量:1
导读:2000年,四川省广元市金洞乡的大山深处,两户相邻而居的农家因一块土地边界的排水沟发生争执,石块飞舞之后,两人头部受伤流血。这本是一场在农村并不鲜见的邻里纠纷,却因十五天后一方突发偏瘫而演变为刑事案件。

吕绿化: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

引言

2000年,四川省广元市金洞乡的大山深处,两户相邻而居的农家因一块土地边界的排水沟发生争执,石块飞舞之后,两人头部受伤流血。这本是一场在农村并不鲜见的邻里纠纷,却因十五天后一方突发偏瘫而演变为刑事案件。重伤的鉴定结论、一方的指控、另一方的否认,将案件推入了事实认定的迷宫。谢某被刑事拘留、被逮捕、被羁押在看守所四百一十余天。在这四百余天里,一个农家青年的命运悬于一线——他是否用石块砸伤了张某?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证据的迷雾中竟如此难以回答。

笔者作为谢某的辩护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是一份重伤鉴定、一份起诉书和一个坚称自己无罪的当事人。在证据的两极分化中,在利害关系人各执一词的陈述中,在鉴定意见的矛盾中,律师能做的是什么?是执着于每一个疑点,是追问每一处不合逻辑之处,是坚持法律的证明标准不被稀释。本文以笔者亲历的这起案件为素材,记录辩护过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以期对同行有所启发。

一、案情简介

2000年2月,春节刚过,川北山区仍带着冬日的寒意。谢某一家与张某一家的土地相邻,边界纠纷由来已久。这天,谢某的父亲、母亲及姐姐到自家地里劳作,发现地边的排水沟被人填埋了。谢某之父气愤不过,站在地里大声责骂。正在旁边地里干活的张某及丈夫、张某的弟弟和儿子听到后立即反驳,称排水沟的位置在他们家的土地上。

双方先是言语冲突,继而升级为推搡。谢某的父亲见对方人多,便让女儿去把正在附近放牛的儿子谢某叫来助阵。谢某赶到后,双方的对抗进一步升级,开始互相捡拾地里的石块投掷对方。混乱中,张某的头顶部被石块砸伤流血,谢某父亲的头部同样被石块砸伤流血。双方见血后各自罢手,到本地卫生院住院治疗,各住了九天后出院回家。

这本该是一场已经结束的邻里冲突。然而,出院十五天后,张某突然出现右侧肢体偏瘫、语言不清的症状,被送往医院检查,诊断为“脑基底节区脑出血”引发偏瘫。两个月后,张某的家人自行委托法医鉴定,结论为:张某头顶部头皮钝挫裂伤,迟发性脑基底节区脑出血伴右侧偏瘫,属重伤。

张某的儿子将这份重伤鉴定结论报送当地派出所。派出所的警察随即对张某一家四口进行调查,四人的陈述高度一致——都说张某头部的伤是谢某用石块砸伤的。警察据此将谢某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谢某被羁押于看守所。

此时,案发现场只有两个家庭的八名成员,没有其他目击者,没有监控录像。事发三个月后公安机关才开始调查取证,所有证人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事实的真相,从一开始就埋下了争议的种子。

二、起诉指控

谢某被逮捕后,笔者接受其家属委托,担任谢某的辩护律师。第一次到看守所会见谢某时,这个年轻人坚决否认自己砸伤了张某。他告诉笔者,张某是被其弟弟用石块砸伤的——当时张某的弟弟用石块砸向谢某的姐姐,谢某的姐姐正与张某纠缠在一起,她躲过石块,石块便砸中了张某。

笔者随后调取卷宗材料,发现案件证据呈现出两个截然相反的版本。谢某一家四人的陈述高度一致:张某是被其弟弟误伤的,而非谢某所致。张某一家的陈述同样高度一致:张某是被谢某砸伤的。两家人各执一词,没有任何中立证据可以印证任何一方的说法。

与此同时,谢某的父亲也到医院作了进一步检查,并委托法医鉴定——其头部被石块砸伤后出现脑震荡,伤情为轻伤。谢某的父亲坚称自己的伤是张某的儿子砸伤的,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证据再次出现同样的困境:谢某一家说伤是张某儿子所致,张某一家则全部否认。由于谢某之父的伤情属于轻伤,属于自诉案件,法院因事实不清未予立案。谢某之父四处申诉,两家矛盾进一步加深。

检察机关审查相关证据后,以广元市市中区检察院广区检(2000)第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起诉书认定:谢某一家因土地纠纷与张某一家发生争斗,谢某用石块将张某砸伤,伤情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谢某父子赔偿医疗费、伤残损失等共计二十二万余元。对一个山区农家而言,这无异于天文数字。

三、律师辩护

面对这份起诉书和二十二万余元的索赔请求,笔者深知,此案的突破口不在别处,就在证据本身。

仔细研读全部案卷材料后,笔者发现本案在证据层面存在多重疑点。

其一,公安机关第一份证明材料是案发三个月后才取的,且只取了受害人一方的证人证言。此时距事发已过去九十余天,现场痕迹早已消失,当事人记忆也可能模糊。更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的儿子是当地的村主任,其在取证环节中的影响力不容忽视。取证之后,公安机关便对谢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其二,事发当天,张某和谢某之父均头部被石块砸伤出血,两个家庭共八名成员参与斗殴,场面混乱。在多人同时投掷石块的情况下,谁能准确分辨每一块石头的来源和落点?谁又能确证某一特定伤情系某一特定行为人所为?在混乱的互殴现场,具体谁致伤了谁,本身就难以查清。

其三,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张某的伤情究竟是石块砸伤所致,还是其自身疾病所致?张某是在头部受伤治疗痊愈、出院十五天后才出现偏瘫症状的。这十五天的间隔期,在医学上意味着什么?张某长期患有高血压,而最初的法医鉴定对此只字未提,在未排除高血压因素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中风与头部外伤有关,其科学性令人怀疑。

其四,最初的法医鉴定本身存在明显疑点。根据辩护人调取的事发当天张某在卫生院治疗的记录,伤口为五公分,出院记录为四公分,但法医鉴定却是八公分。伤口长度在治疗过程中“增长”了,这不符合医学常理。这一矛盾足以动摇鉴定结论的可信度。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在庭审中明确提出:本案因邻里土地纠纷引发斗殴,但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张某的伤情系谢某所致。检察机关的指控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笔者同时向法庭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要求对张某的伤情与头部外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申请。随后,法院委托华西医科大学法医技术鉴定中心、四川省法医学会对张某的伤情重新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的结论颠覆了此前的认定:张某脑基底节区出血导致的偏瘫与高血压病有关,与头皮外伤无关。之前的重伤鉴定结论被彻底否定,张某的头皮外伤经重新鉴定仅为轻微伤。

与此同时,谢某之父被石块砸伤头部,经医院治疗诊断为脑震荡,法医鉴定为轻伤——其伤情反而重于张某。

四、法院判决

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后,作出了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法院(2001)广中刑处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指控谢某伤害张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张某所受损伤经重新鉴定为轻微伤,不构成重伤。据此,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不足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的规定,判决谢某无罪。

但法院同时注意到,谢某之父在斗殴中确实参与了伤害行为,虽然不能确定具体是谁造成了张某的损伤,但谢某之父的行为与张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关联。因此,法院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某之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八百一十一元。

宣判后,谢某在被关押四百一十余天后因无罪而获释。一个被指控犯有重罪、面临二十二万余元索赔的农家青年,最终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部分的证明标准与民事部分的证明标准并不相同。刑事定罪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赔偿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只需达到“优势证据”即可。因此,虽然谢某在刑事上被宣告无罪,但其父在民事上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这一判决既坚守了刑事证明标准的严格性,又兼顾了民事责任的合理分配,体现了不同法律领域证明标准的差异。

五、评论

回望这起案件,有几个层面的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坚守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谁砸的石头?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缺乏中立证人和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几乎无法回答。两个家庭的四名成员各执一词,形成了完美的“证据对仗”——你说是他,我说是你,没有任何第三方可以打破这个僵局。

在刑事审判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公诉机关。当证据不足以证明指控事实时,即便被告人可能“有嫌疑”,法院也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这正是“疑罪从无”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要求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在本案中,公诉机关的证据显然未能达到这一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也指出,仅有直接言词证据而其他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本案中,双方证人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仅凭一方当事人的指认就认定谢某实施了伤害行为。

(二)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

本案最具转折意义的情节,是重新鉴定推翻了最初的鉴定结论。最初的鉴定将张某的偏瘫归因于头部外伤,认定重伤;而华西医科大学法医技术鉴定中心和四川省法医学会的重新鉴定则明确指出,偏瘫与高血压病有关,与外伤无关。

这一转折提醒我们:鉴定意见并非不可质疑的“科学结论”。审判人员应当积极主动运用逻辑、常识和经验,从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材料是否完备、实体结论是否妥当等方面对鉴定意见作出实质性审查。若发现鉴定方法缺少科学性、鉴定材料不完备、实体结论不妥当等,就应当启动重新鉴定程序,进而去伪存真。

在本案中,最初鉴定的问题不止一处:伤口长度与病历记载不符、未考虑被害人长期患高血压的事实、未对中风与外伤的因果关系进行充分论证。这些问题如果未被发现和纠正,谢某可能面临完全不同的命运。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的审慎审查和法庭对重新鉴定申请的准许,共同促成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三)律师在维护公民权利中的作用

谢某被羁押四百一十余天,对于一个普通农家青年而言,这段时间意味着失去自由、失去收入、失去与家人的团聚,也意味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在整个过程中,律师的作用不仅体现在法庭上的辩护,更体现在对每一个证据细节的审慎审查、对每一个法律程序的严格把关。

从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到调取卷宗发现证据矛盾;从申请重新鉴定动摇指控基础,到庭审中据理力争指出证明不足——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律师的专业判断和执着坚持。律师的职责不是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必须追求无罪结果,而是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必须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不被忽视。

(四)邻里纠纷的化解与人性关怀

本案的根源是土地边界纠纷。在大山深处,土地是农家生存的根本,边界之争往往承载着远超土地本身的情感重量。两家原本相邻而居,却因一条排水沟的位置争执不休,最终演变为石块纷飞、对簿公堂。

案件判决后,笔者建议谢某父子不要再追究张某一家的相关责任。本是乡邻,冤冤相报何时了。所幸,两家此后没有再发生纠纷。这个结局虽不完美——两家的矛盾未必真正化解,但至少没有继续恶化。

法律可以定分止争,但难以修复人心。在办理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时,律师和法官不仅要考虑法律适用,还要考虑如何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有时候,一个理性的建议、一次善意的劝解,其效果可能不亚于一份严谨的法律文书。

结语

一块石头,两个家庭,八个人的各执一词,四百一十天的羁押,一份重新鉴定带来的转折——这就是谢某故意伤害案的全貌。它不是惊天大案,没有离奇情节,却折射出刑事司法中最基本的道理:定罪必须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之上;当证据达不到法定标准时,即便“看起来像”,也不能判。

律师的执着,不在于非要证明当事人“完全无辜”,而在于坚持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证据的检验。辩护的价值,有时就体现在发现那五公分与八公分的差异,体现在追问那十五天的间隔意味着什么,体现在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

法治的进步,不仅体现在宏大立法中,更体现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对证明标准的坚守、对程序正义的尊重、对公民权利的维护。谢某走出看守所的那一天,阳光照在他脸上——那是一个普通人对法律公正最朴素的感受。而作为他的辩护律师,笔者深知,这份公正来之不易,它建立在法律规则的严格执行之上,也建立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努力之中。

责任编辑: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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