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瞭望(通讯员 木拉提江·木克木)道路交通安全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也是每位公民必须恪守的法律底线。现实生活中,部分驾驶员对法律缺乏敬畏,误以为发生事故后,只要愿意赔钱就能“摆平”一切,甚至片面认为认罪态度好便可以适用缓刑。然而,一旦交通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伤亡后果,法律惩戒就将依法启动。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二者并行不悖,任何企图以金钱换取人身自由、心存侥幸挑战法律规则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何某、余某、关某、茹某等五人驾乘车辆前往某地观光旅游。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14线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路基,撞击里程碑后发生翻滚。事故造成被害人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何某、关某三人经鉴定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李某虽积极支付被害人余某住院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1276.81元,但未就其余经济损失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亦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判决送达后,被告人李某以“量刑过重,应当适用缓刑”为由提起上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法官提醒
方向盘下关乎生死,车轮之上承载责任。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往往源于一丝侥幸、一秒分神。法律对生命权益的保护绝不缺位,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惩处绝不姑息。希望每一名驾驶人将安全意识内化于心,把规则意识转化为行为习惯,以审慎之心握好方向盘,以守法之举守护自身与他人的生命安全,切勿因一时疏忽,酿成终身遗憾。 责任编辑:建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