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瞭望(通讯员 阿曼妮萨·麦提库尔班)外出务工期间住宿酒店应当及时结清费用,多人共同拖欠住宿费且相互甩锅,同样要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依法维护酒店经营者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如某、阿某、古某三人为包工头,在务工期间分别在同一家酒店单独开房住宿。住宿期满后,三人累计拖欠酒店住宿费共计15370元。酒店工作人员多次上门、电话催缴欠款,但三名被告相互推诿,均不愿独自承担房费,拖欠款项迟迟未结清。酒店无奈将三人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支付欠付房费。
【法院审理】
经法院核查入住登记单、每日消费账单、催缴记录等证据,三人系分开单独开房,各自形成独立的旅店服务合同,每人对应不同欠费金额。三人拒不支付住宿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各自消费金额支付费用,法院判决如某、阿某、古某按照各自实际欠付的金额,分别向酒店支付对应住宿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约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消费者接受酒店住宿服务后,有足额结清本人名下住宿费的义务。分开单独入住产生的各自债务,不能以他人未付款为由推脱自身责任。酒店住宿后应该及时结清账单。商家妥善留存入住单据、消费记录等凭证,遇到拖欠费用情形,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维护自身经营权益。 责任编辑: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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