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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终领罚单!喀什中院开出诚信诉讼罚单

时间:2026-09-30 10:44:23  来源:法治瞭望  作者:翟宇  阅读量:1
导读:近日,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件期间,对当事人黄某某庭审中就案件关键事实作出前后矛盾虚假陈述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司法处罚决定,为不诚信诉讼行为敲响警钟。

  法治瞭望(通讯员 翟宇)近日,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件期间,对当事人黄某某庭审中就案件关键事实作出前后矛盾虚假陈述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司法处罚决定,为不诚信诉讼行为敲响警钟。

  该案系上诉人喀什某建材有限公司、刘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俊、黄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审理查明,黄某某在本案一审、二审庭审过程中,就“身份归属及实际履职主体”这一案件核心事实,作出内容相互矛盾的陈述。

  一审阶段,黄某某自述系喀什某建材有限公司员工,其实施的租赁行为系代该公司履职。因喀什某建材有限公司一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判决由该建材有限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喀什某建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黄某某推翻此前陈述,改称其并非喀什某建材有限公司员工,而是第三方公司工作人员。经法庭当庭询问,并结合在案证据核查,黄某某虽最终如实认可案件客观事实,但其庭审中反复不实陈述的行为,已严重干扰案件事实查明与裁判认定,妨碍民事诉讼正常审理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二审法院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负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法定义务,应当恪守法庭纪律。黄某某在诉讼过程中,针对案件关键事实作出前后不一致的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扰乱民事诉讼秩序,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黄某某罚款1000元,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目前,黄某某已按期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法官提示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基本原则,法庭绝非随意虚构、不实陈述的场所。民事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全貌、举证质证。当事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企图混淆案件事实、误导司法审判的,不仅无法谋取不正当利益,还将被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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