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新疆讯(通讯员 魏文静)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法院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有心还款却无力偿还怎么办?
近日,新疆和硕县人民法院通过灵活执行巧化解,以物抵债促履行的方式,顺利执结了两起合同纠纷案件,妥善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艾某是和硕县人民法院两起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案件受理后,执行干警立即对艾某名下财产进行线上查询,发现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随后执行干警前往艾某居住地开展现场调查执行,经过调查了解艾某以放牧谋生,无其他经济来源。执行干警耐心释法后,艾某称本人现在确实无履行能力,但自己有羊,愿意以本人名下的羊抵债。执行干警立即与两起案件申请人乌某与任某取得联系,并告知艾某的履行想法。经协商乌某与任某一致同意艾某以名下的羊以物抵债。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双方清点核算以后,最终以36只羊抵折应支付款项,两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当事人握手言和。
2024年以来,和硕县人民法院不断强化政治引领,将党建与执行工作有机融合,持续发挥党支部品牌的的优势,将 “三强化三引领六落实”工作落到实处,执行干警迎难而上,灵活执行、因案施策、精准发力,灵活运用以物抵债等各类执行措施,促使案件顺利执行,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为被执行人卸下债务负担,让执行不失温情,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真正把讲政治要求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四百八十九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责任编辑:曹军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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