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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用过才能说好

时间:2014-04-09 18:04:02  来源:  作者:
导读: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资料显示:早在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启动了广告法的修订工作,并于2009年将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资料显示:早在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启动了广告法的修订工作,并于2009年将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从修订广告法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开始,广告法修改成为每年立法规划的“常规”项目。在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中,广告法修改再次被明确提及。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从广告参与者的角度看,《草案》的公开无疑为“呼之欲出”的广告法定好了“基调”——将自然人纳入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范围;引入了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等。

  广告主:

  对内容真实负举证责任

  《草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主是广告活动的发起者和决策者,在掌握广告制作、发布绝对发言权的同时,也承担着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的双重压力,“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既是广告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广告主的底线责任。

  《草案》进一步明确广告主确保广告真实的责任。规定广告主应当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并对其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依法应当提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而不提供的,视为广告内容不真实。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生产、经营资格证明文件、许可或者认证文件、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材料等。

  在医疗行业广告方面,《草案》要求广告主提供的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符合,并明确医疗广告发布前应当经过广告审查;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说明书、注册证明文件相符合,并对处方药广告、非处方药广告和医疗器械产品广告提出具体要求。

  针对网络广告主体身份重叠的情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指出:“一些广告主同时又是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对于这种情况,广告法应当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执法机关应当加倍处罚,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有所收敛。”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发广告需经接收者同意

  《草案》第二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草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相关内容在作为特别法的《草案》中的体现。

  该《决定》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消费者收到了这样的广告应该向谁举报?对此,乔新生认为,广告法应当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作为重要的法律来源,并且参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作出明确规定:“不仅要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而且要保护可能暴露公民个人隐私的各种信息;不仅要禁止出售公民的个人信息,而且追根溯源,如果未经同意,向消费者发送有关广告信息,信息发送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草案》取消了对广告经营者的行政许可,仅要求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站进行广告发布登记。

  在网络广告监管方面,《草案》要求互联网站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应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明确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对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进行的广告活动,有权要求有关主体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对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广告荐证者:

  “用过才能说好”

  《草案》第二条第六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荐证者,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提出: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也对部分公众人物的广告代言划出“红线”:要求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推荐、证明应当基于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查验广告主依法提供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禁止广告荐证者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王玲认为,如此新规就是把名人明星的广告代言活动纳入公众的监督目光之下,增加名人代言广告的风险成本,从而达到引导和约束的作用。

  王玲谈到,《草案》规定了明星违法代言的法律责任,“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一责任规定显属宽松,不能规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顽疾,还需要完善和细化。

  3月28日,崔永元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目前有好几个代言在找他谈,他有一个特别苛刻的要求,就是他和厂家都拿一部分钱出来,万一有了纠纷说不清,先拿这部分钱赔给消费者,然后再划分责任。

  对此,乔新生认为,名人作为广告荐证人必须把消费者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必须把应尽的社会责任和出现问题后的经济责任理所应当地承担起来。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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