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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于10日发行国债 最大合计300亿

时间:2012-09-05 15:04:00  来源:中光网  作者:高薇
导读: 财政部9月3日发布公告,决定2012年9月10日至9月19日发行今年第十一期和十二期电子式储蓄国债,最大发行额合计300亿元。   根据公告,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国债,其中第十一期期限为

      财政部9月3日发布公告,决定2012年9月10日至9月19日发行今年第十一期和十二期电子式储蓄国债,最大发行额合计300亿元。

 

  根据公告,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国债,其中第十一期期限为3年,年利率4.76%,最大发行额为210亿元;第十二期期限为5年,年利率5.32%,最大发行额为90亿元。

 

  今年6、7月央行在国债发行前夕两次调息,当月发行的国债都被停售。此次公告也明确表示,从公告公布日至发行开始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这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这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

 

  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从2012年9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9月10日支付利息,第十一期于2015年9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第十二期于2017年9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两期国债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各项业务,每个账户购买单期国债最高限额为500万元。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以流通转让,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投资者购买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承销团成员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在承销团成员网点开立个人国债账户,个人国债账户不收开户费和维护费用,开立后可以永久使用。

 

  另外,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在发行期内不能提前兑取,发行期结束后开始办理。从2012年9月10日开始计算,持有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十二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提前兑取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需按照兑取本金的1%。缴纳手续费。付息日(到期日)前7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业务,付息日恢复办理。(记者 高薇)

 

责任编辑:xin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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