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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和谐执行和执法为民的关系

时间:2016-11-25 09:54:38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马婕妤
导读: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法院执行,作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最后一道工序,直接关系到“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那么,它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又如何找准角色定位,及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法院执行,作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最后一道工序,直接关系到“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那么,它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又如何找准角色定位,及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带着这个问题,笔者试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 执行难 执法为民 和谐社会 和谐执行

  法院执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定位为和谐执行,推行和谐执行,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而且符合我国二千多年来的民族心理和法律文化传承。执发为民的宗旨,就是要在思想上树立人民至上、法律至上的观念,在实践中切实做到四个必须。第一是必须端正执法思想。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革除以管人者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的特权思想角色定位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它要求我们的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一、法院民事执行的内涵及当前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院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法定活动和行为。它包括民事执行和非诉行政执行,执行范围广泛,手段强硬,是用司法手段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有力保障。法院民事执行,在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体制下,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执行的软硬掌握度,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进程。

  对于我国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从民事诉讼法试行开始,就有理论工作者和实践人员对之进行论述,并试图提出解决办法。但实践中这些问题不但没有完全解决,而且不断有新问题出现,新老问题错综交织,成为法院的“老大难”,严重困扰法院和整个社会,同时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综括起来,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关于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一直没有单独立法,而是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姑且不论这种立法例在理论上的不周全之处(有人认为法院执行法律关系是融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与民事程序法律关系于一体的),单论其容量受到限制即是显而易见的。随着形势的变化,强制执行法律关系变得更为复杂,民诉法中规定的一些执行措施与制度已不能满足实践工作的需要,对许多情况与问题(如被申请人逃匿或隐瞒财产该如何处理,对拒不到庭或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被申请人是否可以适用拘传等)人民法院感到无法可依。

  (二)法院执行难。尽管曾有学者提出,法院执行难仅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或人员能够执行或者经过努力能够执行,但有意推诿、拖延不予执行,从而造成执法不力,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但是,笔者认为,一般来说,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致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兑现、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不论其是由于什么原因都应归于执行难。当然,对于不同原因造成的执行难,其解决办法是不一样的(执行难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此就不做表述了)。

  二、和谐执行的意义

  所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它能够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谐包括经济和谐、阶层和谐、政务和谐、区域和谐等。和谐社会是一个美好的社会,它呼唤法院的和谐执行,呼唤法院在执行中,多一点点“温柔”,少一点点“强硬”。推行和谐执行的意义在于:1、宏观上,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将法治精神与人文精神有机结合,以至诚至善的精神追求,灵活务实的执行调解艺术,惩恶扬善,启迪心智,回归理性,才能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并促进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产生一种综合社会效能----即: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同时,也以一种特有的方式促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和社会对良好秩序的认同。2、微观上,提高了法院自身的执行结案率,并有效地缓解了“执行难”。和谐执行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工具,成为支撑社会服务体系及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交往、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保障,也是完善社会机制、构建和谐的有效手段。

  三、和谐执行和执法为民的关系

  执法为民是一种新的执执行法治理念。执法为民是法治社会的思想产物,是一种现代执法理念,指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突出法院的执行工作的“为民”精神,回答了在社会主义国家,法院执法的目的,即“为谁执法”的问题。纵观法院的历史发展,从被动司法到能动司法明确法院的专门职能和发展主题,在全社会加紧经济建设,努力实现现代化国家的大好局面下,法院越来越成为处理矛盾纠纷的主要,解困难除困惑,“有求必应”的社会保姆身份。所以从这一点出发,提出“执法为民”是合事宜的,是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的法院和公众的关系地位。和谐执行,推行的是以人为本、情法并重、宽严相济、公正文明的执行方法,执法为民和和谐执行是有异曲同工之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执行工作中统一的。

  四、法院执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角色定位

  肖扬院长曾说过,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有序的社会,而一个有序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民主与法制的社会。事实上,构建和谐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密切相关。所以,法院执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然定位为和谐执行。而推行和谐执行,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而且符合我国二千多年来的民族心理和法律文化传承。

  所谓和谐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以实现公正与效率为目标,以司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情法并重、宽严相济、公正文明的执行方法,在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同时,增进当事人的信任和友爱,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目的。它旨在追求执行中的和谐效果。

  (一)和谐执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法治社会,拥有化解自身矛盾的机制,而法院执行,作为国家专政工具的一个部分,本身就具有民主法治建设的内容,如执行规定中的执行和解、执行中止、恢复执行等内容及民主、公开、公正等执行特点,就满足了社会主体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正义的社会需求,加速了人们对社会的认同感。当前,在反映执行不到位、来信来访等问题日渐增多,可能出现矛盾激化甚至上访、继而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情况下,倡导并推行和谐执行,已成为形势的必然要求。和谐执行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和处分权,体现了宪法和法律精神,并利用法律合理平衡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完全符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二)和谐执行符合我国民族心理和法律文化传承

  从我国民族心理方面看,“和为贵”的儒家思想长期在中国占统治地位。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要求争执的当事人不计较个人利益,做君子而不做小人,以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友爱。这种“和合”文化思想,体现到执行工作中,同样要求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互谅互让,它追求的仍然是一种和谐的局面。很显然,和谐执行理念正是传统的儒家思想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的继承和发扬。

  从法律文化传承上来看,我国的法律一直是注重调解。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调处的记载,抗战时期的延安,我党就系统地提出了马锡五式的调处方式。1991年颁布的民诉法及人民法院执行规定中,更是把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它突出强调的仍是和谐执行。执行工作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担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职能,它的前提就是要尊重人、关心人。有鉴于此,以人性换人心、尊重人、关心人的和谐执行方法,对于处理好各方利益冲突,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安定有序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以上,不难看出,和谐执行遵循的正是“和为贵”的民族心理及注重调解的法律文化传统。实践已经证明,和谐执行是人民法院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要构建和谐社会,执行工作只有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采取符合我国民族心理和法律文化传统的和谐执行方法,才能真正发挥其定纷止争的功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周洪江著《立足法院职能 全力构建和谐社会》

  2、卓泽渊著《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

  3、董华著《加强执行 力促和谐》

  4、彭林 陶勇著《攻心为上抢抓机遇 制度配套 探索良性循环的执行工作新机制》

  5、宋纯新著《法院执行工作手册》

  6、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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