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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基本概念是取得改革共识的前提

时间:2013-07-23 02:29:44  来源:人民政协网  作者:佚名
导读:近日,余丰慧先生在媒体上发表《向市场放权的国资监管大方向不能变》。该文针对国资系统酝酿中的“大国资”体制,提出了“有悖于向市场放权的改革思路”的质疑。

  近日,余丰慧先生在媒体上发表《向市场放权的国资监管大方向不能变》。该文针对国资系统酝酿中的“大国资”体制,提出了“有悖于向市场放权的改革思路”的质疑。

  遗憾的是,该文所持的论点和论据,与此前沸沸扬扬的所有批评国企改革的论点和论据,惊人相似,如出一辙。其中存在很多逻辑硬伤和常识错误。

  余先生认为:“抓大放小”的所谓“抓大”,就是中央即国资委集中精力管好百余家大型央企;“放小”,就是对于地方政府中小型国企由地方管理,中央各部门的中小型国企由各部门管理。

  所谓“抓大放小”,在《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有标准阐述,在此不作赘述。这一战略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每一层级政府都有各自权限范围内“抓大放小”的目标定位,绝不是简单地根据企业的大小来决定管理权限的归属。及至地市县一级,政府也要集中力量抓好一小批“大”的,放开搞活一大批“小”的。

  余先生对是否应该将分散的国有资产归口国资委统一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动议也有不同看法,认为这是“在管多管少上争权”。

  这个问题还必须跟余先生讲清楚。因为,国资委的“管”与“不管”,涉及到能否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涉及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大是大非的议题。请看现成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表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产法》;“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余先生把一个改革尚未彻底、而今须再推进的问题,看成了在起点上就没有意义的问题,整个论述立场出了极大的偏差。

  余先生文中三番五次提到中央对“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要求。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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