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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宵摊暴力妨碍执法被诉

时间:2013-06-01 09:58:07  来源:红网  作者:向琼 向婧
导读:政府规范市场管理,开展乱停乱靠移动摊点迁移整改,“夜宵摊”女老板不配合规范化建设,在市场管理行政执法局多次劝说下仍不服从管理,甚至用点燃液化气瓶的暴力手段妨碍执法。

  政府规范市场管理,开展乱停乱靠移动摊点迁移整改,“夜宵摊”女老板不配合规范化建设,在市场管理行政执法局多次劝说下仍不服从管理,甚至用点燃液化气瓶的暴力手段妨碍执法。5月31日,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妨害公务罪的刘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刘某某,女,1974年出生,保靖县迁陵镇人,长期在保靖县迁陵镇“政兴路”路段摆设夜宵摊。

  “政兴路”是保靖县较为繁华的路段之一,为规范夜市摊点,取缔马路市场,保靖县人民政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多次召开会议,决定将“政兴路”上的夜宵摊点迁移至迁陵镇“新码头”。方案出台后,保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于2012年6月中旬至6月底,依法对“政兴路”上摆设夜宵摊的摊主进行了政策宣传,并安排了迁移的相关工作。

  2012年7月4日19时许,保靖县市场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数十名工作人员再次依法对“政兴路”路段未迁移至“新码头”的摊位进行拆迁。在执法过程中,工作人员先对刘某某进行劝说,经劝说无效后,工作人员准备依法强制拆除,刘某某为阻止工作人员拆迁,拿着一个装有液化气的钢瓶走到工作人员的执法区域,拧开钢瓶的阀门,用打火机将钢瓶瓶口点燃后迅速逃离,迫使执法人员不能靠近。钢瓶口被点燃后,喷出一米多长的火焰,随时有爆炸的危险,为了周围群众的安全,执法局工作人员冒着生命危险将钢瓶阀门关掉,火才熄灭,危险得以解除。

  由于刘某某的阻碍,导致当天的执法工作被迫中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已移送法院依法审理判决。

责任编辑:guanliyua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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