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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检察院严格掌握“社会危险性”标准

时间:2013-02-20 17:01:00  来源:法治周报  作者:袁素焕 张晓彤
导读: 近日,山东夏津检察院侦监科根据新《刑诉法》特别程序中“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按照第二百七十七条、二百七十八条要求,有效拓宽刑事和解渠道,依法对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近日,山东夏津检察院侦监科根据新《刑诉法》特别程序中“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按照第二百七十七条、二百七十八条要求,有效拓宽刑事和解渠道,依法对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受害人尚在治疗过程中的案件做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的决定,既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又缩短了嫌疑人回归社会的时间,最大限度地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受到当事人双方一致好评。

 

      以有无“社会危险性”为考量,确定是否符合公诉案件刑事和解条件。2013年1月26日,该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受害人被钝器致脑部重伤,在及时抢救后挽回生命。案件受理后,受害人的亲属情绪激动,对受害人无辜受伤表示极大愤慨,坚决要求依法批捕,严惩打人者。检察人员在阅卷中发现本案系琐事引起,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素不相识,犯罪嫌疑人在电话里听到弟弟被人殴打的消息,与朋友赶到现场,将在现场拉架的受害人头部用木棍打伤。提审时,三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真诚悔罪,提出愿意赔偿受害人医疗、护理费用,保证到案应诉,请求检察机关代为调解。按照新《刑诉法》中细化逮捕条件要求,经向分管检察长汇报,认为:三犯罪嫌疑均无前科,系当地人,双方本无恩怨,证据己固定,如果能达成刑事和解,能够避免五种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具备无逮捕必要条件,遂决定依法促进当事人刑事和解。

责任编辑:xin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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