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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啤酒瓶把自己敲进了“高墙”

时间:2013-09-02 17:15:48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任万民
导读:齐某、刘某餐馆吃饭,酒后挑衅殴打与其素不相识的郭某并致其轻伤,被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相应刑罚,齐某一啤酒瓶把自己敲进了“高墙。

  齐某、刘某餐馆吃饭,酒后挑衅殴打与其素不相识的郭某并致其轻伤,被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相应刑罚,齐某一啤酒瓶把自己敲进了“高墙。

  2012年3月17日14时许,齐某、刘某在和静县查汗通古北路“飘香川菜馆”内喝酒,结账时刘某故意用啤酒瓶敲击同在该餐馆内吃饭的郭某所坐餐桌。郭某告诉刘某“我们在吃饭,要敲自己餐桌去敲”。齐某听到后便辱骂郭某并上前与刘某共同殴打郭某,期间齐某操起桌子上的啤酒瓶将郭某头部打伤,同时伤及左侧面部。之后,齐某、刘某持续殴打郭某,直至郭某朋友徐某将二人制止。后民警赶赴现场将齐某、刘某带至派出所。经和静县公安局法医室鉴定,被害人郭某面部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刘某与郭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刘某主动全额赔偿郭某经济损失9000元整,并取得郭某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与其素不相识的被害人郭某,致被害人轻伤,其中第一被告齐某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第二被告刘某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属共同故意犯罪,两被告的行为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主动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000元整,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符合使用缓刑条件,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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