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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启动职工生育保险

时间:2013-07-05 19:08:09  来源:九江新闻网  作者:冷雪萍
导读:7月2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险局获悉,江西省九江市继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后,已于7月1日正式启动了最后一项社会保险——生育保险。

   7月2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险局获悉,江西省九江市继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后,已于7月1日正式启动了最后一项社会保险——生育保险,这也就意味着国家劳动法规定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公积金)已经在我市已经实现了全覆盖。

  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促进平等就业的一项福利。其参保对象为: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必须参保。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筹集,缴费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按月缴纳,所缴费用全额由参保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缴费的,职工有权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缴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生育保险方面争议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规定处理。对不按规定参保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保。对经责令后仍拒不参保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符合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规定。凡是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两项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包括:妇女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实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或剖宫产手术及生产多胞胎的,可适当增加享受生育津贴。

  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规定,有以下7种情形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用人单位参保处于中断状态或欠缴生育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以及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有第三方责任人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治疗不孕不育症引发的医疗费用;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此外,从明年7月1日开始,九江市的职工计划生育手术(顺产、难产、上环、取环、结扎等)和计划生育后遗症等医疗费用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不再支付以上医疗费用)。(冷雪萍 记者 邹雅思)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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