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运用手中的权力违法行政,或者错误处罚,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败诉后,可按照实际予以问责,如果其打击、报复、威胁,将从重问责,最重可将其解聘或辞退。
5月30日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民告官”告赢后,对败诉方的问责方法。这项新政将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行政过错是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只要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认定为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决定限期履职、责令进行国家赔偿等败诉案件,可以问责。
还有一些情况,也可以问责:
存在行政过错,虽经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协调结案,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受到通报;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
违反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适用依据明显错误的;
未在法定期限或者准许延期的期限内履行答辩及举证义务的;
对行政机关的问责,由直接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开展过错责任调查并处理;对责任人员的问责,则由行政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过错责任调查并处理。
《办法》明确,问责主要有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或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或诫勉谈话,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等方法。严重的,还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等方式(前三项适用于对行政机关问责,其他适用于对责任人员问责)。
出现以下行为的,要从重问责。
同一责任人员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同类过错行为的;
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行政败诉责任调查、追究的;
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行政相对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因行政败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
责任人员对涉及本人的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申请复核、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不过,也不是所有过错都要问责,比如过错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因依据不明确、不一致或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但因鉴定结论等前置行为错误直接导致行政败诉的。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