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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采取措施加强预算审批管理

时间:2013-04-27 16:05:23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导读:为规范和加强总署各部门、各在京直属海关单位、经济实体的预算安排和支出管理,健全重大财务事项集体审批制度,有效防范管理风险和廉政风险,海关总署近日印发《总署各部门、各在京直属海关单位、经济实体预算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署财发字〔2013〕101号,以下简称《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总署各部门、各在京直属海关单位、经济实体的预算安排和支出管理,健全重大财务事项集体审批制度,有效防范管理风险和廉政风险,海关总署近日印发《总署各部门、各在京直属海关单位、经济实体预算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署财发字〔2013〕101号,以下简称《规定》)。采取措施如下:

      明确总署各部门预算审批管理规定。总署各部门要按照预算规定程序编制本级项目预算,并履行报批手续。年度执行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调整。确因有突发事项需要调整的,必须单独报批。总署各部门必须按照经批准后的年度执行预算办理支出,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其中,调整或支出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报财务司审批;50万元以上,以署级签报会签财务司后,报分管署领导和主管财务署领导审批。因突发事项确需追加预算总额的,500万元以上且属于重大事项的,由主管财务署领导视具体情况决定,提请署党组研究。总署各部门在签订涉及资金支付的所有合同前,需由财务司对合同草案支付条款和政府采购事项进行审核;办理具体报账手续时,需提供预算支出审批文件、相关合同文本及真实有效的报销凭证,经财务司审核后办理付款报销手续。

      明确在京直属海关单位预算审批管理规定。在京直属海关单位的预算编制审批管理参照总署各部门本级项目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对于非财政拨款预算调整,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各单位自行调整,报财务司备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以署级签报会签财务司后,报分管署领导和主管财务署领导审批,其中500万元以上且属于重大事项的,由主管财务署领导视具体情况决定,提请署党组研究。除已列入年度执行预算的经常性支出,如按规定发放的员工工资福利支出外,其他支出按以下权限审批:财政拨款支出金额在50万元(含)或非财政拨款支出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各单位自行审批;财政拨款支出金额在50万元(非财政拨款支出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以署级签报会签财务司后,报分管署领导审批。在京直属海关单位购房、购地等重大资本性支出及对外投资事项,应经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总署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总署监委会)审议,其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财务署领导视具体情况决定,提请署党组研究。涉及固定资产管理的,经审核同意后,按照《海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明确经济实体预算审批管理规定。中国海关出版社年度预算经财务司审核后报分管署领导和主管财务署领导审批;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直接投资的经济实体年度预算经其投资的事业单位审批后报财务司备案;经济实体再投资成立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经济实体年度预算经其投资单位审批后报其上级事业单位备案。经济实体应按照批准后的年度预算办理支出,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并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审批手续。除已列入年度执行预算的经常性支出,如按规定发放的员工工资福利支出、生产经营性支出外,其他支出按以下权限审批:全资经济实体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各单位自行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其投资单位审批。全资经济实体购房、购地等重大资本性支出、利润分配及对外投资事项由其投资单位审批,报财务司备案。上述事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以及再投资成立经济实体的事项,由其投资单位报总署监委会审定,并视具体情况向署党组报告相关事项。非全资经济实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购房、购地等重大资本性支出、利润分配和对外投资,以及再投资成立经济实体的事项,由其海关投资单位事先报总署监委会同意后,作为股东参与审批。

      严格收费、采购管理事项。在京直属海关单位和经济实体新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应先报总署监委会审定后,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总署各部门、在京直属海关单位政府采购支出在办理预算支出审批手续或签订合同时,应由财务司先进行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情况确认。如需进行公开招标或部门集中采购的,由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依法进行政府采购。预算审批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总署有关规定报批。

责任编辑:guanliyua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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