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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夏津检察院探索试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

时间:2013-07-04 10:37:52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孙宗勇 张晓彤
导读:自2012年4月以来,山东省夏津县检察院开始探索试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民行检察部门承担的两大职责之一,检察机关开展这项工作虽有宪法和法理上的依据,但以前因为缺乏明确、具体的套路模式,不易为行政执法机关理解和接受,课题新,层面硬,工作开展难度大。为破解这一难题,自2012年4月以来,山东省夏津县检察院开始探索试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

  一次探索——传递执法监督正能量

  该院积极探索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着手,发出多份检察建议,推动环保等部门掀起了一场整顿环境的专项行动。

  2012年5月,根据群众反映,县城东环四家油渣厂未建设水污染治理设施,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水和产生难闻的气味,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县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立即向环保局下发检察建议。建议发出后,环保局对涉案的四家油渣厂下达了《停止生产通知书》,责成整治。同时,环保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全面环境污染大排查,对3家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了全面督导,切实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确保了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通过采取提醒引导监督措施,该院还针对个体工厂未办理环评手续,用废橡胶条为原料,加工制作再生橡胶片,污染环境的问题,提醒引导环保部门依法责令该企业限期补办环评手续。该企业现已经安装环保设备,并积极向德州市环保局申报环评手续。

  此次专项行动得到了县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2012年6月7日,夏津县委、县政府下发夏办发[2012]22号文件,转发了《夏津县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暂行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对象、范围、程序等内容,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起诉、提请抗诉、移送相关部门等五种形式进行监督。接受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起诉意见书的行政执法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作出相应处理的,检察院可以将相关法律文书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督促办理。

  截至目前,夏津县检察院共办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17件。其中,运用提醒引导方式办理2件,运用检察建议方式办理13件。

  一种态度——存在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

  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中,很多都被列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线索,这也是该院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

  去年6月,针对山东电视台《生活帮》栏目曝光该县“黑作坊”加工一次性餐饮用具问题,该院立即与县工商局配合,对该县经营一次性餐饮用具的生产厂家进行了“拉网式”检查,提醒引导工商局对4家违规生产厂家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罚款9000-15000元的处理,保证了人民群众的餐饮安全。

  去年8月,根据群众反映的县城东外环2个生活垃圾处理场散发刺鼻臭味、严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情况。县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立即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他们迅速采取措施,强化科学填埋,抑制污染,消除异味,实现了城区垃圾处理无害化。

  检察建议发出后,如何发挥实效,并形成长效机制,夏津县检察院检察长郭建龙对此信心十足:“凡涉及老百姓利益的事情,我们都会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检察机关是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主体,同时,其监督活动也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在该县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该院发出的每一份检察建议书都要求接收单位十五日内反馈整改情况,并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跟踪检查。

  一份执念——在探索中逐渐完善执法监督新举措

  检察机关要坚守公道和廉洁两条生命线,不断创新工作模式,进一步强化对执法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今年3月份,在“五进两服务”大走访活动中发现我县在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发放方面部分乡镇存在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该院及时向县残联发出检察建议,并帮助县残联深入分析原因症结,协助其建立健全了宣传引导制度、信息定期公布制度、资金发放回访制度等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推动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监控防范工作制度化,真正让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落到实处。

  这件事情的完结引起夏津检察院深层次思考:在其他领域是否也存在类似的“挪用”现象,如何形成一种长效机制,通过规范执法行为,让老百姓切实感受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借鉴总结经验的基础上,4月20日,夏津县检察院在全县率先建成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检察机关对执法信息的网上共享、执法行为的网上监督,拓宽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渠道。这也是自去年4月该院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以来,取得的又一个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新亮点。目前,该信息平台录入了工商、地税、交通和药监等4个试点单位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间办理的500余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案件的相关信息,以及近200名行政执法人员的信息以及170余部相关法律、法规。随着执法信息的不断完善,“电子眼”必将更加及时有力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5月26日,高检院民行厅及省市院领导来该院进行调研,对该院创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信息平台这一亮点,给予了高度称赞。(孙宗勇 张晓彤)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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