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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杞县检察院未检工作成效显著

时间:2014-03-25 10:17:22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李陶鸿 谢军伟
导读:近年来,河南省杞县检察院未检部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打击和预防青少年犯罪作为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系统工作来抓,2012年以来共受理未成年刑事呈捕案件2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9人,不批准逮捕8人,受理移送起诉案件29案36人,经审查提起公诉26案33人,附条件不起诉3案3人,开展社会调查16次,走进校园法制宣传6次,开展模拟法庭两次。

    近年来,河南省杞县检察院未检部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打击和预防青少年犯罪作为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系统工作来抓,2012年以来共受理未成年刑事呈捕案件2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9人,不批准逮捕8人,受理移送起诉案件29案36人,经审查提起公诉26案33人,附条件不起诉3案3人,开展社会调查16次,走进校园法制宣传6次,开展模拟法庭两次,建成青少年普法教育基地并接待中小学师生参观28000人次,通过我们的工作有效遏制了县青少年违法犯罪上升的势头,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杞县检察院也因此被评为市级“青年文明号”和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多次被共青团开封市委,杞县县委政法委,共青团杞县委员会表彰。

  领导重视,明确责任,将未检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杞县检察院坚持把未检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抓,切实做到三个到位。一是认识到位。检察长、分管检察长经常深入科室了解情况,与干警一起研究创新未检工作。二是人员到位,先后成立“青少年维权岗”,“青年文明号”、调研工作小组。三是措施到位。新年伊始,杞县检察院即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及时研究部署,制定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细则》,把未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与其它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

  立足办案,履行职能,竭力挽救失足青少年

  对失足青少年,杞县检察院未检部门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坚持“四问四看”,深挖犯罪根源。即询问本人,了解其犯罪目的、动机,看其犯罪主观原因何在;询问家长,了解其成长过程,看家庭教育是否存在误区;询问老师,了解其在校表现,看学校教育是否有不当之处;询问基层组织,了解其在社会上的表现如何,看社会环境是否存在不足。近年来,在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基本掌握了每个青少年犯的成长过程、家庭环境、教育状况,了解了他们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为下一步矫治工作奠定了基础。

  用心感化教育,力求重铸新魂。找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后,县检察院即针对不同个性特征、不同犯罪性质的未成年人进行有的放矢地感化与教育:对缺少家庭温暖的未成年犯,着重帮助他们克服自卑感,树立悔过自新的信心;对年幼无知偶尔失足犯罪的,着重引导他们吸取教训,重新做人;对有抵触情绪、认罪态度不好的,运用“假如我是被害人”的方法引导他们换位思考,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

  坚持宽大处理,营造良好的改造氛围。在对未成年犯的处理上,杞县检察院遵循“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的方针,认真做到三个区别:即把严重刑事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加以区别,把团伙犯罪中的主要成员与一般成员加以区别,把教唆犯、惯犯、累犯与被教唆、被诱骗犯罪的及初犯、偶犯加以区别,努力为未成年犯创造悔过自新的机会。除对罪行较重、主观恶性较深的依法批捕、起诉外,对罪行较轻、情节一般,有悔罪表现或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对罪该起诉的未成年被告人,精心准备一份感染力较强的公诉词,深刻剖析其犯罪原因,促使其真正知罪、认罪、悔罪,充分阐述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例如:2012年1月18日19时许,张某(男,汉族,1995年11月20日生,初中文化,住杞县宗店乡某村人)伙同豪杰(化名)、小磊(化名)、洋洋(化名)等人酒后在杞县宗店乡一火锅店无故殴打他人,致五人轻微伤。杞县未检部门办案人员通过核实证据,讯问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能够证明张某实施打架的客观行为,但张某参与打架的行为是在双方打架开始以后,对打架的前因不知情,看到自己的伙伴在同人打架,自己也参与打架中去,且张某系未成年人,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行为,属治安处罚的范畴。经过未成年人办案组的讨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显著轻微构不成犯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决定不批准逮捕,但该案的办案人员并没有就此结束,而是跟踪帮教,通过给张某家长及张某本人多次帮教,张某又回到了校园。

  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合法权益。主要针对公安机关是否有诱供、逼供、体罚现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监护人是否在场,监管部门对未成年犯的关押、改造活动是否合法,法院是否对未成年犯不公开开庭审理、是否为其指定了辩护人、量刑是否恰当等行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近年来,杞县检察院对公安、法院办案过程中出现的上述违法情形,共提出纠正意见,使未成年犯的诉讼权益得到了保障。

  坚持回访考察,预防重新犯罪。对于不批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或使用缓刑的未成年犯,杞县检察院不局限于案件程序的终结,而是从三个方面认真做好跟踪回访和帮教工作。一是做好释放前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深挖犯罪的思想根源,指明前进的道路,巩固其悔改的决心;二是与其家长、所在学校、居委会、派出所等单位共同落实帮教措施,进行过跟踪教育;三是定期或不定期上门组织回访考察,检查督促帮教措施落实情况。通过我们的努力,许多失足浪子重新扬起了生活的风帆,有的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走上合法致富道路;有的走上了工作岗位,成为业务技术骨干;有的进一步学习,考上高一级学校继续深造。

  点面结合,综合治理,全面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在做好失足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同时,县检察院还面向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

  以校为点,采取各种法制教育形式,增强在校生的法制意识。杞县检察院先后与杞县职业中专、大同中学、县直中学等九所中小学建立检校联系点,通过上好一堂法制教育课,开展一次法律知识竞赛,举办一次法制图片展览,组织一次观摩庭审,编写一本法制刊物的“五个一”活动,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一年来,县检察院先后为6所学校上法制课,举办法制图片展28次。大大地增强了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以社会为面,全力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为了全力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我们联合县教育局、县大同中学筹资50万元,在杞县大同中学穆青纪念馆内成立开封市首家“青少年普法教育基地”,展厅面积1000余平方,设有图片展览和视频播放两块主题功能区,教育基地采取集中教育、现身说法、团体参观等多种方式对青少年开展法制教育,促使青少年法制观念的养成,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自2013年7月份基地建成开放以来,接待中、小学生参观28000人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讯员 李陶鸿 谢军伟)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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