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原则
第一、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第二、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第三、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五、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六、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限于引起离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离婚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唯一要件,欲保持婚姻关系又获得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当事人在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前,要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此种情况下,证据的收集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因以上四种情形,一般是家庭内部矛盾,外人很难知晓,即便有知情人,别人也认为这是家务事,不愿参与其中。有些当事人为了获得相关证据,而采取一些违法手段,结果是“受害人”反成“被告人”。在此,笔者特别提醒当事人注意,收集证据需采用合法手段。 4/5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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