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制度的设计本身包含一组张力:一方面,生效裁判必须稳定,否则司法没有权威;另一方面,如果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法律必须留下纠错通道。俞强律师把这种张力称为“执业中每天都在处理的那根弦”。以下三起案件,当事人名称、标的额及审理法院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大致呈现了他处理这根弦的方式。
一、结算协议的性质之争:把事实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
第一起案件是一宗买卖合同价款纠纷。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签署了一份《结算确认书》,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判令买方支付余款及违约金。买方主张该确认书只是阶段性的对账记录,真正的付款条件另附于后续的验收程序,但一审、二审均未采纳。
“这类案件如果继续在‘确认书是不是双方真实意思’上打转,再审几乎没有空间。”俞强说。他把切入点从事实层面移到了法律层面:确认书的性质究竟是债务确认,还是附条件的付款安排?这属于合同解释问题,而不是单纯的事实认定问题。
再审申请书围绕《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六十六条展开——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含义。他逐条比对了确认书与主合同、验收条款、往来函件之间的内在关联,指出原审仅截取确认书中的一句表述,割裂了合同整体,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同时,原审对“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完整证据链支撑。
“再审申请书最忌讳的是把一审的代理词重新抄一遍。”他强调,重写的意义在于更换论证结构:一审、二审打的是“事实是什么”,再审打的是“原审认定这个事实的方法错在哪里”。
二、新证据的三道门槛:来源、时点与推翻力
第二起案件涉及公司股东之间的损害利益责任争议。原审判决后,当事人一方在另案执行程序中取得了此前从未出现过的银行流水与原始记账凭证,并据此委托审计机构出具报告,主张原审认定的资金去向不实。
“很多当事人以为拿到一份审计报告就等于拿到了新证据,其实不是。”俞强解释,依据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新证据必须同时跨过三道门槛:一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才被发现或者形成;二是当事人对未能在原审提交没有过错,属于客观原因;三是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审计报告是结论,不是证据本身。真正的新证据是那些原始凭证,审计报告只是把凭证读给法官听的方式。”
在操作层面,他做了两件事:其一,用取得凭证的时间节点、取得途径、保管主体的说明,固定“新发现”与“不可归责”两个要件;其二,同时依据第(五)项提出调查收集申请,请求法院向案外银行调取对应时段的流水,以免因证据形式上的瑕疵被挡在门外。
“新证据条款不是‘补考条款’。原审中能够提交而故意不提交的证据,庭后突然出现,通常不会被采纳。”
三、抗诉路径:在再审申请被驳回之后
第三起案件走到了检察监督环节。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常规救济看似结束。俞强依据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向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提出了监督申请。
他提醒,检察监督有两处容易被误解。其一是层级:抗诉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同级人民检察院所能做的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所以材料写给谁、主张什么,取决于你走的是哪一条线。”其二是次数: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并作出是否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而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这是一次性机会,申请材料的分量比任何时候都重。”
在该案中,他把重点放在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核实的事项上——依据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律师能做的,是把需要核实的问题清单化、把线索具体化,让调查有的放矢。”
案件经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俞强说,这类案件的意义不只在于结果:“抗诉程序的价值在于,它把‘当事人不服’转换成‘法律监督机关认为裁判确有错误’,这是两种完全不同分量的表达。”
四、三次复盘之后的共同结论
三起案件类型不同,路径不同,但俞强给出的结论一致:再审不是事实的再审理,而是对原审审理方式的再审查。“你要证明的不是‘我本来应该赢’,而是‘原审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时,出现了法律列明的那类错误’。前者是立场,后者是论证。”
他还提到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三起案件中,真正打动审查者的都不是长篇的实体论证,而是几处精确到页码与行数的卷宗指引。“再审法官的时间极其有限。你告诉他错在第几卷、第几页、第几行,他才可能去看;你只告诉他‘原审错了’,他只能翻到判决书,然后维持原判。”
结语
“既判力和实体公正之间的平衡,最终是由一个一个具体案件去完成的。”俞强说,律师在这种平衡里既不是挑战者,也不是维护者,而是“把案件重新放回法律坐标里的人”。“当事人需要的不是一句‘我理解你’,而是一份能站得住脚的申请书。”
【人物简介】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以上。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专注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请、检察监督(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执行异议与执行救济等程序,长期为公司与个人客户提供二审、再审及抗诉阶段的法律服务。
责任编辑: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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