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得到毛泽东、习近平俩位领袖的批示和推广,“枫桥经验”的传承和发展中无不蕴含着大写的“人民”二字,在推广“枫桥经验”中更离不开榜样的力量,榜样必须有典型来起示范推动作用 。 但树典型必须真实、 必须有推广价值、 必须晒一晒工作业绩,像浙江庆元吴强忠那样不虚度、不空用生命对待事业,用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勇于担当为民解难的责任。 为民,是吴强忠急民之所急、忧民之所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务实,是吴强 忠夜以继日四十四年如一日实干的本质特征;清廉,是吴强忠两袖清风、一身正 气、清清白白、堂堂正正做人的基本准则。 今天就让我们ー起来认识ー下他是如何为民解难的动人事迹。
当地的老百姓都会翘起大拇指点赞老吴
谢谢“黑脸包公”不愧是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不化分文、为我讨回公道……;只是一件复杂的调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这是ー起经过终审法院判决的案件,这是ー起5年奔波寻求正义之路的案件……)事实经过:柳乙因建房需要土地,向柳甲提出将坐落在土名“米徐垟”的ー头秧田面积调換柳乙建房(有调地契约、柳甲承认)。随后柳乙又提出方便管理与柳甲商量将“米徐垟”与“牛栏头”对调耕种(没立书面协议),柳甲承包地“米徐垟”是公路边洋田,柳乙承包地“牛栏头”是山湾田,柳甲承认调给柳乙建房ー头秧田(有调地契约),除了建房部分其他不承认调换,柳甲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以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丽庆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柳甲的诉求,柳甲不服(2013)丽庆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上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浙丽民终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柳甲上诉诉求,维持原判,导致柳甲四处奔跑5年寻求正义路,找信访该案经二审判决,依照信访条例涉法访不予受理,柳甲在走投没路时于2018年11月28日找到庆元县濛洲街道调委会的调解员吴强忠,吴强忠细审阅了判决书,并受理了该案,并于2018年12月4日下午老吴深入现场实地勘察了双方持有登记调地的承包证,在逐一核对双方田块中发现柳甲坐落在土名“洋滩”沿,吴某承包田块下端?丘田,约面积大概80平方米左右,该80平方米左右地块末在柳甲与柳乙对调土名“米徐垟”承包证之内,由此;可合理推出该丘田80平方米左右地块应该是未在双方调地范畴之中,证实该二审判决忽视了这—事实,才导致柳甲不服四处奔波上访寻求正义之路。
调解积案息上访:根据二级法院认定为该调换全部土地经营己形成事实双方应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吴强忠认定在土名“洋滩”沿约面积大概80平方米左右应由柳乙退出归还柳甲经营管理,吴强忠于2018年12月7日上午召集了双方当事人和村主要干部进行对本案依照事实与法律耐心的进行释明后,经过耐心做工作在平等、自愿、互让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一、双方自愿调解。二、当事人柳乙四兄弟应从“德”去考虑当时调地建房也是本着本家关系才顺利调地建房多年,对“米徐垟”与“牛栏头”调地经营虽未立书面契约和上报上级农业部门备案,但该调换己数十年形成事实,双方仍应依照法院判决履行。三、柳甲针对坐落在土名“洋滩”沿,吴某的承包田块下端,约面积大概80平方米左右地块因不属于在“米徐垟”承包证内,双方调换是“米徐垟”与“牛栏头”对换,为此该土名“洋滩”沿80平方米左右地块应归柳甲经营管理使用。四、本案到此终结。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应依照履行,以前所发生?些争议双方应消除隔陔,做好团结互助。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下滩村村民委员会?份备案,本调委会留档一份,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民事合同效力。柳甲终于彻底结束了他5年寻求正义的奔波路。 1/3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孟德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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