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该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公共浴所对艾滋病人说不有没有必要,也引发了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的争议。(10月14日《北京晨报》)
公共浴室“禁艾”,固然是基于对他人安全和健康的考虑,但这一规定存在两处明显的硬伤。其一,专家明确表示,浴池的水温,艾滋病毒很难生存,共浴不会传播艾滋病毒。“迄今没有任何一项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曾有人是因为出入公共浴室而被感染的。”其二,从业者质疑其不具有可操作性,“我们无从监管,而且也没有权力去盘查。”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既不合理也不可行的条款,却堂而皇之地出现在严肃的法律征求意见稿中,令人诧异;更值得反思的是,在网站调查中,有超过七成的网友支持该规定。纵然已经意识到公共浴室“禁艾”的规定难以落实,但相当一部分人还是愿意以这种方式对艾滋病人说不。
显然,在艾滋病人和普通公众之间,已经形成了一道深深的社会裂痕。对于广大公众而言,艾滋病人如同瘟疫一样可怕,又是道德不洁的化身,理应被隔离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之外,没有权利和自己共处一个浴室。即使被告知艾滋病不会通过共浴传播,也在理智和情感上难以接受。更可怕的是,政策和法律天平似乎在发生倾斜。为了照顾到多数社会群体的感受,可以用冷冰冰的法律条款剥离艾滋病人的尊严,牺牲其本应享有的权益,也违背了制度应有的公平公正。
这种裂痕的出现,一方面源于对艾滋病缺乏必要了解。一直以来,人们只是模糊地知道性接触、血液和母婴是艾滋病三种主要传播途径,却并不清楚了解病毒的特性。不少人误以为打喷嚏、共用毛巾、蚊虫叮咬也会传播,从而将防范措施无限扩大。与此同时,对于防艾的公益宣传,大都是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在做,缺乏政府部门的权威声音,传播效果和公信力大打折扣。
同时,和社会上的道德歧视不无关系。一提到艾滋病,许多人就会和不洁性行为、注射吸毒等行为联系起来,从而给艾滋病人打上道德标签,保持一定的距离。企业不招聘艾滋病员工,学校不接纳艾滋病学生,艾滋病患者在社会中处处碰壁。正如美国作家苏珊·桑塔格在《艾滋病及其隐喻》一书中所言:“对于艾滋病这种带来如此之多的犯罪感和耻辱感的疾病来说,使其从意义、从隐喻中剥离出来,似乎特别具有解放作用,甚至是抚慰作用。”
作为一个公民,艾滋病人理应和正常人一样享受公民待遇;作为一个病人,艾滋病人更需要得到关心和照顾。摆在艾滋病人面前的社会裂痕毋庸讳言,对于有关部门来说,需要做的是修复裂痕而不是在伤口上撒盐。一方面,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教授防艾知识,引导广大公众学会如何与艾滋病人平安共处。同时,消除政策歧视,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版中,备受瞩目的“艾滋病不合格”条款被删除,向艾滋病感染者敞开大门,受到舆论好评。这应当成为《沐浴业管理办法》立法的榜样和标杆。(张枫逸)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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