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工作不力的将如何追责?
答:我们规定了两条追责条款。第17条规定,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负有监督职责的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发现、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而未发现、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18条规定,对于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最高检督办7年久拖不决案强奸杀人案嫌疑人改判无罪
1998年8月,珠海市19岁的严某娟遭到强奸杀害。1998年9月17日,作为重大嫌疑人,男子徐辉被警方带走。
2001年5月9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罪判处徐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徐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被驳回。
徐辉被交付执行后,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05年,徐辉的申诉再次被驳回。
徐辉在服刑后坚持申诉,2006年12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受理了徐辉的申诉。
2007年1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在审查申诉材料后,认为该案有错误可能,遂交办广东省检察院依法复查。 3/4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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