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肉毒杆菌事故的新西兰恒天然公司已将相关批次问题产品停售并纳入召回程序,涉毒产品消费者权益该如何保护?中国进口商的经营损失该由谁来承担?恒天然公司针对此事件将怎样应对各方追责?
消费者可向销售者或生产者主张权利
中国进口商以恒天然公司乳清蛋白粉为原材料之一,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或乳基酸性饮料,供货给各家超市或商铺,最终流向消费者。消费者所购买的奶粉或饮料等标的物的销售者为超市或商铺,生产者为多美滋等中国进口商,恒天然集团仅为原材料供应商,因此国内市场消费者只能向销售者或生产者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向恒天然公司索赔。虽然恒天然公司生产环节的失误是造成此次安全事件的“元凶”,但对其追责的主体为中国进口商及新西兰政府。
此事件中,受肉毒杆菌污染批次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缺陷食品”,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海外代购消费者维权难度较大
结合此次事件,可将相关消费者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购买但尚未食用召回批次产品的消费者,第二类是购买并已自己食用的消费者,第三类是购买后供他人食用的消费者及商品的实际消费人。
对于上述三类中尚未感染的消费者,可以携带购物凭证及相关商品要求销售商退货。对于第二类中因食用涉毒产品感染的消费者,可找到知道食用该产品的证人,留存整理购物凭证、商品外包装、剩余商品或销售者证明一直购买食用该产品的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病例手册、医疗费及交通费票据、误工损失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向销售商或生产商单独或一并主张损失赔偿。对于第三类因食用相关批次产品感染的实际消费人,仅能收集上述证据材料向生产商主张合法权益。
涉毒商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消费者可以在奶粉销售地、食用地、被告所在地向销售商或生产商单独或一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但通过网络海外代购的消费者,维权之路则存在较大难度。一是难以第一时间快速了解相关召回产品的品牌和批次;二是海外市场问题产品的处理方式要比国内官方渠道购买的麻烦很多,主张权利程序成本较高;三是即使消费者选择国内涉外诉讼,在域外法律适用及举证责任上难度较大、风险并存。故针对网上跨国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仍需进一步完善。
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惩罚遏制恶意产品侵权,维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该制度普遍存在于各国法律制度中,据记载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我国于2009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由此可知,惩罚性赔偿对生产者而言是严格责任,对销售者要求存在主观“明知”的过错责任。
“恒天然”事件中,在各进口商公布具体召回产品批次前,各家超市等销售者在销售时,对染菌事实并不知晓,故其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购买相关批次产品的消费者可以持购物凭证、产品外包装等证据材料向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消费者可以通过销售者与生产者取得联系,协商解决相关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在充分考虑诉讼成本与风险的基础上,也可以选择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维权。此项惩罚性赔偿金可与前述人身损害赔偿一并主张。
进口商可预见损失或可追偿
我国法律规定,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生产者要承担消费者赔偿责任,召回相关批次产品经济损失,以及销售者自事件发生起至恢复经营期间同期销售额利益损失,甚至企业商誉商标价值的减损等四大项损失。中国进口商的前三项经济损失,系由恒天然公司履行进出口合同义务时的加害性给付导致的可预见性直接经济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当然,进口商索赔依据哪国法律还需看双方合同中是否约定。
恒天然公司的法律责任
恒天然公司在对基粉定期检测中发现肉毒杆菌污染事件后,除在进出口合同关系基础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外,是否将受到新西兰政府官方追责值得探讨。2005年颁布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详细规定了各类食品产品标准及生产者、经营者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凡不遵守有关食品标准的行为在澳大利亚均属违法行为,在新西兰则属于犯罪行为。
其中第17条规定,企业应保证其内部生产或经营食品场所的环境卫生,即食品企业对其企业内从事生产或经营的场所或设施应承担严格管理责任。恒天然公司已承认此次污染事件的根源与管道清洁不彻底有关。新西兰政府是否追究其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还需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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