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承担问题食品举证责任?
“找回一只鸡,得杀一头牛”,正是时下消费者维权艰难的现实写照。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目前对于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消费者由于专业知识匮乏,并且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较高,导致很多消费者放弃维权。
长期研究经济法方向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贺丹认为,“消费者与食品生产及销售企业间的信息占有不对称,为适度减轻消费者举证负担,避免出现举证不能情况,建议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政策。”
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由食品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提出赔偿请求的主张时,只须提供购买凭证、展示商品存在缺陷或瑕疵即可,如果经营者对此有异议,只能自己去检测,检测费用也由经营者承担。这样才能提高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当然,清晰的责任倒置策略也是关键。施杰认为小吃街、特色街等集中化经营、统一化管理的模式是比较可取的策略。这不仅让食品加工和营销企业运营规范化,还可以让企业向消费者举证能最大限度地快捷和透明。目前,在全国大多数旅游城市已基本形成集中式管理的模式,消费者可以在此购买到相对安全的食品。
“由于消费者维权难的核心是举证难,举证责任倒置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实现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实质平等。”贺丹说。
公益诉讼实现零成本维权
“食品安全监管是以科学为基础的监管,是以数据、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基础的监管。这离不开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且具有公益性的技术支撑机构的支持。”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认为,应该将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引入食品安全领域,授权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大规模食品侵权商家提起公益诉讼。
宋华琳说,此类公益性诉讼符合法治的要求,正逐渐成为人们推崇的维权方式。
北京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庆认为,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引入公益诉讼机制可以大幅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受害消费者无需出资聘用律师,也无需前往法院出庭,只需把相关证据和个人信息提供给公益诉讼组织就可坐享胜诉利益。
贺丹认为,如果法律机制能够允许行政监管部门——如国家食药监总局——有权对危害食品安全的企业直接提起民事和刑事诉讼,会更有利于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追究,这也会成为部门改革、统一监管的重要体现。
另外,施杰还建议采取设立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等方式,从机制上激励消费者个人、专业人士乃至非政府组织参与监督,依靠民众“雪亮的眼睛”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各种违法行为。
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等也是此次民意征集中呼声较高的意见。韩庆认为,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的获赔标准是食品价格的十倍,这根本起不到激励消费者和惩戒违法者的作用,在食品安全法修订中设定最低赔偿额度的规定很有必要。
另外,韩庆还建议,“要进一步激活先行赔付制度与追偿制度,以弥补当前网购食品监管空白”。韩庆说,就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外部关系而言,因食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既可向食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食品销售者请求赔偿。(记者 韩元俊 实习生 马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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