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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中“潜伏”三大“不等式”

时间:2013-04-24 11:20:38  来源:新民网  作者:佚名
导读:商场服务人员推荐某品牌全自动洗衣机“终身免费保修”,于是,赵先生便花4000多元购买了一台。前几天,洗衣机的电机、电脑板却出现故障……

    ◆ “不等式”2 “定金” ≠“订金”

    消费者在购买任何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经常会因“定金”和“订金”分歧而产生的消费纠纷,甚至有个别不法商家利用“订金”与“定金”一字之差,故意混淆“订金”与“定金”,欺诈消费者。

    张女士装修房子时,在开发区某建材商店看中了一款套装门,经过讨价还价,决定订购五个套装门,当时便给商家交了1000元定金,一个月后商家送货时,张女士发现不是当初看上的那款套装门的颜色,遂要求退货,并让商家退还1000元定金。

    李女士在一家窗帘订制店看好了一款欧式窗帘,便与商家签了订购窗帘订货单。商家在订货单上写明了订金500元,并告知她一周后拿货。当她取货时,却发现质量不如之前订购的窗帘,要求退款却遭到商家拒绝。

    消协说法:“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交纳的,具有担保效力,付定金一方若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若不履行约定应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可视为一种预付款。如果商家未按当时约定或承诺履行,消费者可终止协议,要求商家退还钱款。如消费者违约,“订金”则由双方协商议定,在未产生相关费用时,可以全额返还,如已产生相关合理费用,则应扣除合理费用后,返还其余部分。

    前案中商家违约了,张女士有权要求商家赔偿“双倍定金”。后案中李女士订货单上写的是“订金”而非“定金”。只能算是预付款,后经工商部门调解,销售商最终同意将全部”订金”退还给李女士。

    消费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任何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仔细鉴别“订金”和“定金”,在订购商品时,一定要看好样品,交预付款时最好在收据或发票上注明商品的价格、编号(商品的颜色、规格等),不要盲目交付“定金”或者“订金”。否则,消费者一但后悔或违约,“定金”会被经营者无偿获取。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做到详细审查每一条款,“订金”与“定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法律效果却完全不一样。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或协议交付“定金”时要慎重;让供应商盖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购买商品或服务遭遇定金与订金争议时,可以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消协申请调解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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