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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拟制定《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13-06-18 16:38:01  来源:新华报业网  作者:石小磊
导读:近年来,屡屡发生在全国各地的电梯安全事件让人惊心不已,一脚踩空导致坠亡、高层电梯突坠十多层,类似的事故提醒人们电梯安全监管的重要性。

  近年来,屡屡发生在全国各地的电梯安全事件让人惊心不已,一脚踩空导致坠亡、高层电梯突坠十多层,类似的事故提醒人们电梯安全监管的重要性。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苏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学校、医院、商场、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新装电梯必须安装故障监测系统,县以上政府必须安排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场所及住宅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

  不安装故障监测装置的罚款2万元

  公共场所人来人往,电梯安全尤为重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承担建立电梯事故及重大隐患应急处罚机制的责任,应组织建立应急救援社会化网络并指导运行,同时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场所及住宅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

  公共场所新安装的电梯,应当配置符合标准的电梯故障监测装置,并与电梯维保单位有效联网。公共场所包括四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广场、公园、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公共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点、公共停车场,商场、超市、宾馆、写字楼、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居民小区,还有就是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科技馆等场所。记者了解到,电梯故障监测装置直接与电梯维保单位联网,可以通过多种独立传感器,实时监测到电梯的运行情况,一旦发生异常可以快速获知,方便维修或救援。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公共场所新安装的电梯未配置符合标准的电梯故障监测装置的,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电梯故障监测装置未与电梯维保养单位有效联网的,更要处3万元以下罚款。

  接到故障投诉不立即维修的罚款3万元

  为了保证电梯安全,省政府法制办提供的征求意见稿中还对电梯制造、安装到改造、维修整个过程中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并严禁电梯许可资质挂靠、出租、出借,违者处2万-10万元罚款;严禁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工程转包、分包,严禁维护保养资质挂靠、出租、出借,严禁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违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维修单位接到电梯故障投诉后,应当立即派员到现场检修、排除故障,需要更换零部件完成修理的,应当按照厂家公示的价格提供。严禁提供假冒伪劣零部件。不立即派员到现场检修、排除故障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未明确管理主体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应当由使用管理责任主体办理使用登记,未经使用登记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这一条在征求意见稿中得已明确。其中,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的,应当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为使用单位。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主体的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完成,没有明确期间,街道办事处就是使用管理责任主体。

  而一经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主体就需要承担日常维护的责任,比如保证报警通话装置有效,应急救援电话应当保持24小时有人接听;在显著位置公示告知故障电梯原因和恢复日期;发生困人故障时,安抚被困人员,立即通知维保单位实施救援等等。一旦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电梯事故时,必须立即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不履行职责的将被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住宅交付前由开发商交电梯维修专项资金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后,电梯的更新和改造所需资金由业主承担,政府可以给予补贴。住宅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复核、审计和公示后,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户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在今年新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基础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1/100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该资金归业主所有,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另外,一些老小区要新装电梯的,或者进行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将获得奖励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梯安全违法行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乘客的责任,比如不得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门;无监护人陪同的儿童不得单独乘坐电梯等。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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