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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2-11-13 12:41:00  来源:海南在线  作者:佚名
导读: 海南在线消息 2012年10月8日,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为农民提供优质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海南在线消息 2012年10月8日,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为农民提供优质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可持续发展,海南省卫生厅印发《海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本着方便就医、结构合理、动态管理、自愿申请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认定、分级管理。申请新农合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是具备准入许可,其人员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二是遵纪守法,制度完善,业务规范。三是有符合规定的医疗用房和诊疗设备。四是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体系。五是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六是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规定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认主要有五个步骤和程序。一是医疗机构自愿提出申请。二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三是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四是签订协议书,颁发定点医疗机构牌匾。五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申请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主要业务科室和诊疗项目说明,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近三年的医院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的责任承诺书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有关人员、建立相应制度和工作机构满足新农合相关管理与协调工作需求,并加强日常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好新农合制度,为参合农民提供合理优质医疗服务并按要求结算费用。《办法》分别对门诊管理、住院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指出,定点医疗机构如存在违规情况,不合理医药费用支出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视情节轻重,将面临通报批评、纳入不良记录库、暂停3个月定点资格等处理。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情况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采用虚假宣传以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诱骗参合人员住院的,或将符合出院标准应予出院的参合人员继续滞留住院;二是未经审核而将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医药费用列入支付范围;三是非诊疗需要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的,或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及联合用药规范,超剂量、超品种用药的,使用非本病种治疗药物,医嘱外滥用药;四是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不真实,导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五是超出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用药和检查范围,未履行向参合人员或家属的告知义务;六是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即时结报,并让参合人员承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不合理医药费用。

 

责任编辑:xin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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