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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两卡”犯罪治理

时间:2024-09-18 14:53:07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彭龙均
导读:近年来,以扒窃、入户盗窃等为手段的传统盗窃类犯罪逐渐减少,向电信诈骗分子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等新型涉“两卡”犯罪不断增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电信网络犯罪活动分工日益细化,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此类犯罪进行有效治理,以检察之力持续释放“两卡”犯罪治罪之力之效,可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以扒窃、入户盗窃等为手段的传统盗窃类犯罪逐渐减少,向电信诈骗分子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等新型涉“两卡”犯罪不断增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电信网络犯罪活动分工日益细化,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此类犯罪进行有效治理,以检察之力持续释放“两卡”犯罪治罪之力之效,可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涉“两卡”犯罪基本情况

  (一)“两卡”内涵

  “两卡”,主要指电话卡、银行卡,但还包括第三方支付方式,如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及翼支付等等。

  “两卡犯罪”,顾名思义,指的是非法出租、出售、出借、购买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犯罪的活动,其涉及的罪名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

  (二)政治法律沿革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入刑。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落实打防管控措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2021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三)犯罪数据调研

  随着时间的发展,涉“两卡”犯罪人数及罪名逐年增多,实践中,以某县级检察机关办理的一审公诉案件为例:

  2020年未受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涉“两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2021年受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7件35人,占总人数的9%,未受理涉“两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其中:按年龄划分20岁以下占20%,20-30岁占66%,30岁以上占14%;按文化程度划分高中以下占74%,中专占17%,大专占3%,大学占6%;按判处刑罚划分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占84%,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占16%。

  2022年受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件共计90件154人,占总人数27%。其中:按年龄划分20岁以下占18%,20-30岁占66%,30-40岁占14%,40岁以上占2%;按文化程度划分高中以下占77%,中专占14%,大专占6%,大学占3%;按判处刑罚划分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占79%,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占11%,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占6%,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占4%。

  2023年除受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外,还受理诈骗罪以及涉缅北遣返人员偷越国(边)境类型案件,共计126件196人,占总人数29%。其中:按年龄划分20岁以下占17%,20-30岁占56%,30-40岁占20%,40-50岁占3%,50岁以上占4%;按文化程度划分高中以下文化占76%,中专占13%,大专占8%,大学占3%;按判处刑罚划分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占80%、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占17%,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占2%,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占1%。

  以上数据用下图分析较为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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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两卡”犯罪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犯罪特点

  从犯罪主体来看,呈现低年龄、低学历、低收入的特征。经调查,犯罪主体年龄集中在30岁以下的公民,涉案人员低龄化较为突出,在校及刚毕业学生逐渐成为犯罪集团拉拢的对象。而学历主要集中在高中以下文化程度,法治意识薄弱,被“高薪招聘”信息广告所蒙蔽,从事出租、出售银行卡等关联犯罪行为。

  从犯罪方式来看,呈现链条化、层级化、多样化的特征。随着犯罪升级,分工合作、彼此依赖、利益共享的黑灰产业链日渐成熟,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内部分工明确,引流人员、话务员、小组长、后台操作各司其责,形成“外部卡农-卡商-卡头”层级模式。犯罪手段也发展到提供非银行支付账户、批量注册软件、多卡宝等技术设备,以及运用非法通讯软件、“翻墙”软件、虚拟货币等。

  从犯罪程度来看,呈现轻刑化、上升化、智能化的特征。根据判决结果来看,主要集中为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期较短,但犯罪数量却逐渐呈直线上升趋势,犯罪分子甚至利用自身技术特长,为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提供技术支持或是开发专门用于犯罪的软件工具。

  (二)高发原因

  从犯罪角度来看,一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偶尔实施出售、出租、出借等银行卡、电话卡的行为不会被公安机关发现打击;二是交友不慎,身边有人从事过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偷渡等行为,其为扩大“战绩”再拉拢其他人员,嫌疑人一般会相信所谓朋友或者陌生人的介绍、说词,以身试法;三是经济困难,个别人员家庭或公司经济状况确实具体,认为此行为赚钱快,不付出或者少付出就有高回报,因而身陷囹圄。实践中,部分涉“两卡”人员并最终未得到报酬;四是“发财梦”作祟,“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认为做事轻松,真的可以日进斗金。

  从技术层面来看,黑产技术门槛进一步降低。一是随着黑产技术和产业发展,更多工作、软件以直观简单的方式呈现出来,易学易用。这样的特点大幅降低了软件开发门槛,也吸引了更广泛人群,特别是年轻人群参与“两卡”犯罪。传统GOIP设备体积较大、调试过程复杂,但如今运用的新型GOIP设备仅用两部手机、一根音频线即可操作组网,实现远程控制拨打电话。二是新兴技术被犯罪分子适用,降低了犯罪成本。如利用语音合成技术模仿他人(银行工作人员、亲属、朋友等)拨打诈骗电话,又如AI技术、人脸识别技术,均可通过伪造的面部特征实施犯罪。

  从银行方面来看,各商业银行在银行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形成非法买卖、使用银行卡的主要根源。一是账户管理跟踪有待加强,银行系统虽然落实了实名开户制度、严格履行客户识别要求,但在审核客户开户理由方面主要通过口头询问的方式,并未对存量账户进行及时处理。二是各银行间沟通不畅,不同银行间未对异常客户、异常账户的信息进行互通,下游人员通过管理漏洞批量提供银行卡供上游人员犯罪使用。三是银行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工作人员慎审查客户资料、尽注意义务等方面均需进一步加强。

  三、涉“两卡”犯罪治理建议

  (一)构筑宣传防线

  一是加强公众宣传教育。利用快手、抖音等多媒体采用小视频、图片等年轻人喜爱的图文并茂方式进行宣传,利用小区网格进行反复宣传,利用发放宣传单将真实案例载入,在银行、手机运营商等重点部门专设Led滚动播放宣传,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让其了解利弊,远离犯罪。尤其是利用法治进校园、庭审进校园、模拟法庭等方式,让青少年零距离感受法律力量,强化青少年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的认知,增强反诈和自我防范意识,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是规范金融机构宣传防诈防线。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柜台业务时,提供新旧持卡客户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私密信息,引导客户合法用卡。理财产品不仅要设置风险提示,还要口头告知风险程度,并注意广告投放后的管理,谨防犯罪分子利用理财广告进行诈骗。

  (二)强化大数据监管

  一是通过强化大数据的监管,推进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建设。凡是偷渡出境、利用手机口进行诈骗等涉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大部分是通过翻墙软件下载“飞机”或“蝙蝠”APP与境外人员取得联系,进而实施为犯罪分子转帐、取现等犯罪行为,此举可从源头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是银行业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部门在客户开户时,应详细调查核实开户的原因、目的等,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告知涉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及风险,签署责任承诺,并对流水进行监管,发现存在转可疑流水的及时止付,恢复开通时设置严格审核条件。电信运营商在客户开卡时,必须实名登记,严禁互联网销售未实名登记的电话卡,运营商对电话进行监管,发现存在电诈嫌疑的及时进行阻断,恢复开通时设置严格审核条件。

  (三)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一是各商业银行同步完善黑名单制度,督促各商业银行搭建行业账户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大数据碰撞分析系统,对银行业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运营商发现的可能线索进行数据碰撞分析,完善可疑交易监测预警模型,对预警模型中疑似涉嫌犯罪的异常账户开展排查,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移交公安机关。

  二是同步完善基于违法违规卡号、用户黑名单信息的共享查询机制,加大在违规卡号标记、用户分级、异常行为监测、安全风险预警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

  (四)坚持源头管理

  一是清查窝点。随着缅北战乱,返回人员不断增加,部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逐渐落网,缅甸北部果敢老街的“卧虎”、“苍盛”、“安欣”等诈骗园区逐渐浮出水面,公检法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制约,对涉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进行全力打击,深挖彻查,整治犯罪源头。

  二是完善金融机构的管理建设。不仅要注重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便利性,更要注重在安全防火墙方面技术的提高,在设计金融产品时,注重对漏洞的修补。要持续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开卡管理,确保尽调审核,最大限度的减少买卖、出租、出售银行账户的可能。

  (五)持续梯次治理方式

  一是严格把握罪与非罪,准确适用情节轻微与情节显著轻微,不得“升格、降档”。全面、准确阐释定罪标准,既考虑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对象、次数、类型等,亦考虑行为人的其他情形,注重全链条体系把握、多因素综合考量,强调根据明知内容、涉案资金性质、是否实施或配合实施线下帮助行为等方面,细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标准。

  二是轻罪分级处理。充分利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大学生、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在社会调查其犯罪原因、成长经历的基础上,结合其犯罪性质、后果、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等情况,可对其作出相对不诉决定,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对主观恶性较深,涉案金额较大,在犯罪中起较大作用的一律予以逮捕、起诉,判处实刑。对不起诉存在应罚未罚的,不能“不诉了之”、“一放了之”,大力适用行刑反向衔接制度,检察机关刑事部门与民事部门要无缝衔接、凝聚合力,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三是繁简分流,探索建立速裁法庭。对轻微的涉“两卡”犯罪案件,适用速裁机制快速办理,公检法司可探索成立一站式速裁办案中心,对简易案件完成一站式办理,缩短办案时限,增强办案效能。

  四是探索对拟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嫌疑人实行“不起诉考验期+公益志愿者+犯罪记录封存”,其涉案不深、主观恶性不大的,在作出不起诉前,可设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期间内让犯罪嫌疑人进行电诈宣传、劝说诱导其他人中止或放弃违法犯罪行为等志愿服务,考验合格的,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不合格的作出起诉决定,最大程度释放司法善意,让其真正回归社会。

  焦志红(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周静昀(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责任编辑:曹军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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