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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以法治力量助推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化

时间:2025-12-19 11:19:04  来源:人民网  作者:
导读:作为我国首部聚焦生态环境监测的专门性行政法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全面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作为我国首部聚焦生态环境监测的专门性行政法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全面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条例》从厘清生态环境监测的实施主体入手,创新性地划分了公共监测与自行监测两类。公共监测由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导,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自行监测则由负有法定监测义务的企事业单位承担。《条例》清晰界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边界,构建了权责清晰、覆盖全面的监测制度框架。

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刘静指出,这一制度创新既是对我国生态保护实践经验的系统升华,又是对现代化治理规律的深刻把握,为破解跨区域协同不足、数据质量不高、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提供了坚实制度支撑。

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决定了治理需要打破行政边界。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组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应当坚持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级分类、共建共享的原则,推进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互联互通。

“这一制度安排,既保证了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布局合理、标准统一、运行有序,体现了‘全国一盘棋’的要求,又赋予了地方人民政府必要的自主权和灵活性,有利于结合地方实际开展工作,形成制度合力。同时,互联互通的监测网络能够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数据畅通流动,为精准溯源、科学决策和高效监管提供坚实、统一的数据基础,显著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整体性和协同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陈传忠认为。

针对重复建设、监管盲区等问题,《条例》进一步明确,设置、调整和撤销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的要求,避免重复建设。“监测站点备案制度的确定,将进一步推进全国监测网络的标准化,提升监测活动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和创新性,逐步构建‘大监测’格局。”陈传忠说。

技术服务机构作为监测工作的重要力量,其行为规范与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监测成效。《条例》专章构建了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明确要求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并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承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党委书记、主任黄小赠表示,备案制度的实施,既设定了技术服务机构基本的从业要求,又强化了机构自律和社会监督,有助于培育健康、专业、可信赖的监测服务市场。

针对部分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数据造假的违法违规行为,《条例》作出明确约束:委托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技术服务机构监测服务活动加强监督;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等。黄小赠认为,这一制度安排有利于破解以往一些排污单位“一委了之”、技术服务机构“唯利是图”的局面,推动双方审慎选择与合作。

为筑牢数据造假的监管防线,《条例》从多维度作出规定:明确企事业单位的法定监测义务与质量保障责任,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列举六类数据弄虚作假的具体情形;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服务,并建立服务全过程记录与可追溯管理制度;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的数据造假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通过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资质证书、从业禁止等措施,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有力震慑。

陈传忠表示,数据真实、准确是生态环境监测的核心价值所在。《条例》通过健全全链条监管体制,压实各方责任,对数据造假行为“零容忍”,切实维护了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同时,《条例》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梯度化处罚,彰显了国家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坚定决心。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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